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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源於嚴格管理與嚴密防范。英國就有『領導下井』的相關規定,每個作業時段井下須有一個副經理負責現場管理,否則,玩忽職守就要入獄服刑;總經理可以不下井,每天24小時須將安全作為首要職責。美國各地的聯邦安全監察員,每2年必須輪換對調,不得與煤礦有任何隸屬關系;未按要求培訓的礦工則被視為一種危險,不得上崗。
相反,我國的一些礦井中,安監員形同虛設,領導對安全隱患麻痺大意,礦工缺乏起碼的安全知識,往往促成了災難的發生。王家嶺透水事故中,這些問題都有集中的暴露:20101工作面回風巷多次發現巷道積水,但一直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受困人員竟然90%不會用自救器。
因此,領導下井,體現的是對安全生產更加重視的姿態,目的是通過這種硬杠杆,進一步將安全觀念與安全措施帶到井下,不是要置領導於險境之中。
領導下井的意義也就在於,以身體力行尊重每一位礦工的生命權,以手中可以調動的資源盡最大可能保證井下安全。為讓安全制度落到實處,首先是領導下井不能流於形式,而且要保證一定級別的領導下井纔行,本身要有豐富的井下工作經驗,以避免在安全問題上『外行領導內行』,導致誤判或處置不力而鑄成大錯。
下井的領導應是敬業的安全監理,須從小處著手、大處著眼,設身處地地為井下作業提供安全保障,而不是做做樣子,甚至異化成抓任務、促進度的生產『監軍』。
國家安監總局副局長趙鐵錘曾表示,要在全國煤礦建立完善監測監控、人員定位、供水施救等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希望以領導下井為契機,將這六大系統盡早完善,從安全措施上保證領導與礦工下得去都能上得來。如此,領導下井纔會不虛此行。(餘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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