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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在自己的高粱地裏佈下電網後,男子韓某一心想電幾隻兔子。爲了達到目的,他還煞有介事地拉朋友入股兒。不料兔子沒電到,卻將一名壯漢置於死地。近日,本市靜海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定韓某和其同夥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並判處韓某有期徒刑11年,判處其同夥董某有期徒刑5年。
男子韓某是黑龍江省訥河市人,和董某一起在靜海縣團泊水庫合夥承包土地種高粱。2009年10月,二人收穫高粱後,韓某開始想在高粱地裏下電網電兔子。接受審訊時,韓某說:“我買來了‘逆變器’、鐵絲,讓董某和我一起電兔子,費用二人承擔,電到兔子給董某算一股兒。”董某同意了。
2009年10月28日15:00,韓某、董某和他們僱用的司機李某,將電兔子的工具拉到了高粱地裏。然後,在韓某的指揮下,幾人開始在高粱地裏及道路上佈設電網,並接通了電源,韓某等人在未設任何警示標誌的情況下離開高粱地。然後一起來到了大堤上的窩鋪裏,“守網待兔”。
17:00,韓某騎着摩托車來到高粱地查看,發現一名壯漢倒在了電網旁邊,脈搏根本不跳了。韓某撥打了“120”,之後,他又讓朋友開來小卡車,將壯漢擡上車後驅車迎着救護車駛去。小卡車與救護車在大豐堆鎮相遇,救護車將壯漢送到醫院後,該人還是沒能救活。
接下來,民警訊問道:“你們佈設電網後,是否有人看護?”韓某說,當時他僱用的人都下班了,以爲不會有人來了,所以沒有安排人看護。“你知道佈設電網會產生什麼後果嗎?”民警又問道。韓某說:“我不清楚,我買工具的時候,人家說不會有危險。”
據悉,案發後,二被告人爲被害人支付了醫療費880餘元,後來又賠償了其家屬2.1萬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董某又賠償了被害人家屬10萬元。李某也賠償了1.6萬元。
焦點爭論二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檢察機關經審查,指控韓某和董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韓某承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但其辯護人表示,韓某的行爲是一種過失犯罪。被告人董某的辯護人也認爲,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董某的刑事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爲,二被告人私自佈設電網,危及公共安全,且致人死亡,其行爲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實施共同犯罪過程中,韓某首先提出犯意,系主犯。董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法官提醒做事要考慮他人安全
靜海法院法官表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私設電網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爲。同時,也是一種危險方法。在公共場所私設電網,直接威脅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全,侵犯公共安全。這種行爲,無論從主客觀方面,都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 法官表示,希望羣衆在實施具體行爲時,一定要考慮公共的安全。如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有可能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