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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高校可自行決定不公開信息範圍?
據《法制日報》報道:教育部今年4月6日發佈《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今年9月1日施行。該辦法第一條即開宗明義:爲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高等學校信息,促進高等學校依法治校,根據高等教育法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然而,辦法第十條第4款又規定,“學校規定的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評點
公開辦法的一塊“硬傷”
《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下稱《辦法》)是貫徹三年前國務院頒佈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下稱《條例》)的直接結果。《辦法》第十條是規定高校不予公開的信息,除了大家熟知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外,還有“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學校規定的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這條規定對信息公開而言至關重要,決定着什麼樣的信息公開,什麼樣的信息不公開,這是一個關鍵性的規定。對比《條例》,我們發現《辦法》作爲下位法,這樣的規定與上位法《條例》的規定並不一致。
首先,法律、法規與學校規定不是一個層級。與法律、法規相比,顯然學校規定是一個較小的規定,且可以隨時更改。如此一來,信息公開制度在高校豈不成了橡皮筋,在不同的高校之間有不同的規定,而且各個高校可以隨時更改自己的規定。法制統一是憲法規定的原則,放在這個原則之下看,《辦法》這一規定顯然不合適。
其次,《辦法》這一規定與《條例》不符。《條例》只規定了政府信息中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不予公開。可見,信息公開沒有別的例外,只有以上這三個例外。《辦法》的規定卻似乎想要告訴人們,除了三個例外之外,還有其他例外,這些其他例外是由高校自己確定的。顯而易見,《辦法》的規定已經越出了《條例》的界限。
第三,即使是不予公開的國家祕密,高校自身也無權規定。“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這是《條例》第14條關於確定國家祕密的規定,《辦法》將確定國家祕密的權限“下放”給高校也是不合適的。
如此《辦法》當如何?筆者以爲可以在此辦法生效前,即9月1日前,修訂之後重新頒佈。雖說未曾實施即修訂屬前所未有,但總比明知有“病”就是不“治”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