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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上述情況,新密市檢察院探索試行『賠償保證金』制度。輕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向公安機關繳納了足額賠償保證金後,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此舉引來質疑。
是花錢買罪嗎?保證金有法律依據嗎?繳納標准是啥?誰來監管錢的流向?針對這些疑問檢方如何解釋?
案例
犯事繳納賠償保證金後不被批捕
新密市民劉栓有是『賠償保證金』的第一個受益者。
今年6月3日晚上7時許,新密市民劉栓有和朱某因搶佔夜市桌椅擺放地點發生廝打,劉栓有將朱某頭部打傷。
經鑒定,朱某的傷情已構成輕傷。
6月29日,新密市公安局向新密市檢察院提請批捕涉嫌故意傷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劉栓有。
7月1日,新密市檢察院受理該案後認為,劉栓有犯罪情節輕微,一旦被捕服刑,其家庭將陷入困境,從而引發新的更復雜的社會矛盾,遂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7月6日,在檢察官的主持下,雙方初步簽署和解協議,商定由劉栓有賠償朱某損失3萬元後雙方互不追究。
豈料,該協議卻在付款時發生意外,朱某兩次反悔,並將賠償金額提高到4萬元。看到對方得寸進尺,劉栓有家屬覺得苦不堪言。
鑒於案件在和解時出現意外,新密市檢察院研究後認為,劉栓有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且其在本地有固定住所,具備取保候審條件,而受害方非合理性訴求不應當全部支持。
最後,新密市檢察院要求劉栓有家屬向公安機關繳納賠償保證金3萬元,並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決定。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據介紹,這是該院推出賠償保證金制度後辦理的首起故意傷害刑事案件。
探索
四類案件適用賠償保證金制度
新密市檢察院檢察長王青介紹說,所謂賠償保證金制度,是檢察院在審理提請批准逮捕的輕微刑事案件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有賠償能力且有賠償意願,但由於被害人或其家屬的不合理訴求,而導致未能及時達成調解協議的,在犯罪嫌疑人向檢察機關提供其具有賠償能力證明、表明賠償意願,並向公安機關繳納一定數額的賠償保證金後,檢察機關對其作出無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決定,而適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其他強制措施。
新密市檢察院副檢察長谷永清介紹,為防止權力濫用,新密市檢察院規定賠償保證金制度主要適用四類案件:一是故意傷害(輕傷)案。主要指因家庭、鄰裡糾紛等引起的輕傷害案件,不包括致輕傷後果的尋釁滋事案、妨害公務案、非法拘禁案等。二是一般過失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交通肇事案及過失致人重傷案及過失致人死亡案等。三是未成年人及在校學生犯罪案件。四是老年人及殘疾人犯罪案件。
此外,具有下列情形的不適用賠償保證金制度:屬於累犯的;在緩刑考驗期、假釋期內重新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的;其賠償數額還不能確定的。
問答
疑問1:是花錢買罪嗎?
回應:不是。
谷永清介紹,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實施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
也就是說,一些輕微刑事案件可以不批捕、不起訴。因此,『賠償保證金』僅面對犯罪輕微可以不逮捕的嫌犯。
另外,保證金最後落到受害人手裡,司法機關不接錢。
疑問2:保證金有法律依據嗎?
回應:新密市檢察院負責人介紹,『賠償保證金』制度是寬嚴相濟司法制度的延伸。
目前,還沒有明確法律規定司法機關能不能收取保證金,此制度只是試行。
但是,檢察院是按照法律辦事,沒有超越任何法律的范圍。
疑問3:繳納標准是啥?
回應:谷永清介紹,賠償保證金應根據被害人實際花費或損失的數額,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計算,賠償保證金的數額應高於實際損失或花費數額的10%?30%。通常情況下,輕微刑事案件最高預繳35萬元賠償保證金,交通肇事案繳納15萬元保證金。
賠償保證金應保證專款專用,當民事調解的數額或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的數額高於犯罪嫌疑人繳納的賠償保證金時,不足部分由犯罪嫌疑人負擔,剩餘部分在案件訴訟程序結束後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疑問4 :
等同於取保候審保證金嗎?
回應:谷永清介紹,賠償保證金不等於取保候審保證金。賠償保證金是由犯罪嫌疑人繳納,待法院判決後,轉交給受害人,多退少補。
疑問5:誰來監管錢的流向?
回應:谷永清介紹,賠償保證金是由犯罪嫌疑人家屬自己拿錢存到銀行,然後把存折交給警方。存折會隨著案卷轉交到法院。
等法院判決結束後,存折再轉交到受害人手裡。如果存折裡的錢不夠判決的數額,犯罪嫌疑人需要補繳。如果多了,還要退還給嫌犯家屬。
聲音
體現執法人性化及法治進步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張建成認為,適用刑事和解的刑事政策,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司法手段,是體現執法人性化、節約司法資源以及法治進步的必然要求。
新密市檢察院探索試行的賠償保證金制度,並將賠償保證金制度作為刑事和解制度的補充,意在妥善解決非合理訴求與輕微刑事案件和解制度的矛盾。
從辦案效果看,賠償保證金制度在刑事和解過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得到訴訟參與各方的一致認可,使輕緩刑事政策在一些輕微刑事案件中得到充分貫徹,妥善化解了社會矛盾。
張建成說,刑事司法的權威性來自刑事司法的公信力,而司法的公信力不僅來自准確、及時、有效地揭露、證實和懲罰犯罪,而且來自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有的關懷。
因此,司法的自由裁量權運用得當,不僅不會削弱國家對刑事訴訟的公權影響力,反而會在追求社會和諧的基礎上促進司法的公平與正義,有利於增強檢察機關的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