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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路燈是用來照明的,但有時候未必如此。河南有條鄭少高速公路,裝了千餘盞路燈,耗資數百萬元,但公路開通已近7年,路燈卻從未亮過。對此,管理方的回應是,不開路燈是為了節能減排。
燈滅著,不耗電,自然是『節能減排』了,但不照明的路燈豈不成了聾子的耳朵,僅是擺設而已?算起來,這價值數百萬元的擺設比起節約的能耗,恐怕要昂貴得多。因而,相關管理方為了節約而關燈的說辭,難脫敷衍塞責之嫌。退一步講,即使節約的能耗頗為可觀,但若因為關燈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生命和財產損傷,這樣的代價是『節能減排』能夠抵消的麼?
事實上,無論如何計算,在路燈7年不亮之後再作成本-利益分析,已然晚矣。真正的權衡,應該出現在7年之前:鄭少高速公路到底要不要裝路燈?在當時,決策者的決策一定有所依據。如果裝燈是出於照明的實際需要,得到權威的論證,那麼7年不開燈就是相關管理者的失責所在。但從目前的情況看,那時的決策似乎沒有經過科學嚴謹的論證。有當地相關工作人員透露:『之所以安裝路燈,主要是考慮到路燈也是一道風景,為了美觀的需要,也是為了以後持續發展考慮。』『為了美觀需要』,這個決策依據為路燈7年不照明的怪象提供了一個注腳。想想看,當路燈和花壇一樣成為漂亮的裝飾時,照明功能就無足輕重了,亮與不亮也就無甚區別了。
不管當時決策狀況如何,7年不亮的路燈,無疑已淪為某種『面子工程』。這是無奈的事實,也是沈沒的成本。而類似現象,在我們的公共工程建設中並不鮮見。很多時候,一些公共工程從論證、規劃、設計到建設,缺乏大量的前期工作,缺乏正反意見的充分表達,結果不是成為無法收場的爛尾工程,就是變成毫無實效的裝飾品。比如,有的地方建了宏偉的大廣場,卻空空如也,無人問津;甚至有的地方花大力氣建了新城,但因為無人入住,硬生生成了恐怖的『鬼城』。不少公共工程,開始時轟轟烈烈、熱鬧非凡,但結尾常常是一出冷冷清清的悲劇。從多年來的例證看,關於公共工程的決策失誤,主因還在於一些決策者沒有受到足夠的約束和監督,以致決策程序形同虛設,不同意見可有可無,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成為一紙空談。
公共工程通常用的都是公共資金,而事實表明,公家的錢到了一些決策者手中往往有被濫用的危險。因此,要避免決策失誤,就要在制度和程序上多作規范和制約,使決策者難以一意孤行、投機取巧。只有前期監督到位,後期纔不會出現爛攤子難以收拾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