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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仇子明被通緝事件進行到第五天,仇子明在微博上發帖表示,沒做虧心事,不怕鬼敲門,還預言要遂昌公安給他道歉。就在仇子明會否被捉拿歸案成為一個懸念時,翁安餘被抓了。
翁安餘是誰?這名1971年出生的浙江省遂昌縣人,是杭州市紫晶置業有限公司財務總監。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翁安餘和該事件的唯一一個交集在於,他轉了仇子明的帖。
7月28日下午,翁的妻子吳志英及同事周文高在杭州就此事召開新聞發布會。會上,周文高告訴記者,翁安餘於7月27日上午11點半在公司被杭州派出所帶走,當日晚上10點鍾被帶回遂昌;7月28日早上8點,吳志英接到遂昌縣公安局電話,得知丈夫已因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被刑拘。
發布會的現場,吳志英哭哭啼啼,幾度啜泣。她除了知道將會收到一份刑拘通知書外,對其他事情全然不曉。
『我們不認得仇子明,』雖然在08年3月來紫晶置業工作之前,翁安餘曾在遂昌縣財政部門工作過相當長的時間,但吳志英表示夫婦二人與仇子明及凱恩股份沒有任何瓜葛,丈夫只是轉過仇子明幾個稿子,因為『我丈夫是股民,而凱恩股份是麗水市唯一一家上市公司,他很關注。』
『翁安餘轉的帖子,跟經濟觀察報刊登內容是一致的,如果轉帖跟帖能夠定罪的話,我們也感覺到不理解。』周文高代表紫晶置業稱,公司對仇子明被通緝和翁安餘被刑拘一事均表示『不理解』。
在發布會結束後的下午5點15分,有記者替吳志英開通了微博,至截稿時,該微博共有帖子三條,表達了吳志英對遂昌警方的請求:
『我丈夫被抓簡直是莫名其妙。希望遂昌公安局能依法辦事,不要傷害他、不要嚴刑逼供。』記者曾鳴
律師稱遂昌縣公安局涉嫌『濫用職權』
周澤,律師。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教過媒介法,在《法制日報》做過記者,長期關注記者權益並幫助諸多記者維權。
瀟湘晨報:仇子明的行為符合損害商業信譽罪嗎?
周澤:損害商業信譽罪,指的是『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商業信譽、給他人的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屬故意犯罪。
那麼,要界定仇子明是否犯有損害商業信譽罪,辦案機關首先要查明《經濟觀察報》的報道是否真實,如果報道真實,無論企業是否遭受損失,只要不涉及對企業商業秘密的侵害,就不存在違法;退一步說,如果報道失實並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也還需要查明報道者是否基於損害企業商業信譽的目的,就是仇子明是不是要故意這麼乾。此外,再退一步說,仇子明的采訪是報社指派的職務行為,就算報道有問題,辦案機關也應該找《經濟觀察報》。
瀟湘晨報:7月27日杭州紫晶置業的財務總監翁安餘被遂昌縣警方刑拘,據家屬稱原因是翁轉了仇子明的帖,翁的行為是否觸犯損害商業信譽罪?
周澤:不觸犯。翁安餘並沒有捏造信息,他只是轉帖。公安機關首先應查明該信息是否真實,再判斷翁是否有主觀上的惡意。
瀟湘晨報:仇子明的行為有無觸犯其他法律?
周澤:仇子明的采訪報道,談不上任何一種違法行為。只要新聞來源和報道是真實的,那就不存在違法。何況仇子明對浙江凱恩特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問題的報道,是報社根據報料,安排他去完成的,系職務行為。
瀟湘晨報:遂昌縣公安局在此事件中的行為有無不當之處?
周澤:我今天和《經濟觀察報》通過電話,發現遂昌縣警方沒有對報社和仇子明就報道的真實性做過任何調查,那麼,在對報道的真實性及報道目的均不了解的情況下,即對記者實施網上通緝,完全違背了刑事訴訟法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純屬濫用職權。通緝是公安機關針對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在一定范圍內通令將其緝拿歸案的措施。
瀟湘晨報:該通緝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取消?
周澤:如果遂昌縣認為立案理由不足,隨時可以取消。我覺得已經可以取消了,也建議遂昌縣公安局盡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