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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在女兒與前夫共同生活期間,母親為這對小夫妻出資買車,花錢為他們的居室裝修。在女兒離婚後,她又給付『前女婿』財產折價款並代女兒償還房屋貸款。而後,這對母女簽訂了一份協議,約定女兒離婚後分得的那套房屋產權歸母親、女兒不得對房屋進行任何處置等。隨後,女兒卻先後兩次以那套房屋向銀行抵押貸款,母親一怒之下將女兒告上法庭。可是,由於產權證上寫的是女兒的名字,母親的訴求沒有得到法庭的支持。
原審津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女兒鍾某與其前夫於2007年上半年貸款購房一套。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鍾某的母親苗某為女兒、女婿買車出資5萬元,為他們購得的那套房屋裝修出資7萬元。2007年11月,鍾某離婚,那套房屋歸其所有。而這時,苗某又出資替女兒償還了3萬元房貸,並給付『前女婿』共同財產折價款11萬元。2008年3月,訴爭房屋登記過戶至鍾某名下。苗某並不願白白付出這一切,於2008年4月15日和女兒簽訂了一份協議,其中約定:那套房屋真實產權歸苗某所有;鍾某未征得母親同意,不得對此房屋做任何處置;鍾某今後的婚姻狀況與這套房屋產權無關。可是,鍾某其後並未遵守與母親的協議,而是在當年5月和2009年7月分別兩次用訴爭房屋進行抵押貸款。母女倆因此發生矛盾,母親隨即將女兒告上法庭。
原審法院和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中均認為,依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纔會發生效力。未經登記,則不發生法律效力。本案中,鍾某和前夫離婚後,訴爭房屋歸其所有,並依法進行了權屬登記,其為房屋的合法產權人。原、被告雖在『母女協議』中約定房屋產權人為母親,但並未就此到相關部門進行房屋權屬的變更和登記,因此該約定不發生物權效力,對苗某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母親給女兒花了不少錢的問題,母親可據證向女兒另行主張權利。記者王學軍通訊員劉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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