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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有關媒體透露,2008年到2009年,民航局曾在民航系統對飛行人員的資質進行了全面檢查,查出來飛行經歷不實,甚至飛行經歷造假的多達200多人,而在這200多人當中深圳航空就有103人,這些人要麼是假造經歷,要麼是虛填經歷。當時雖進行資質整頓,卻未向全行業通報,因此至今仍未能根治(9月7日《中國經濟時報》)。
飛行經歷造假事件曾被民航總局局長李家祥批評為『民航系統的三聚氰胺事件』。顯然這並非言過其實,危言聳聽。近期相繼發生的空難和飛行事故已經充分印證了這一點。伊春空難既非空防缺陷造成也非人為爆炸、破壞導致,其核心問題集中在人員資質、飛行員的能力、特情的處理、安全鏈條的銜接等環節。從墜毀的地點來看,被認為是飛行人員犯了一個非常低級的錯誤。而其背後的客觀事實就是,40歲的機長為軍轉民飛行員,在部隊開小飛機,曾被認為達到了波音737機長的標准,但是深航卻給了E190機長的資質。也就是說,伊春空難與飛行人員的資質不符有著直接的因果關系。
由此,我們不難得出結論,飛行員資質造假絕不僅僅是道德素質層面的個人誠信問題,更直接威脅航空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因此我們對這一問題不能小視,不能只當作企業內部的管理不嚴問題,事實上這種行為已經具有了巨大的社會危害性,必須把它上昇到法律層面進行規制,且僅僅以普通違法來進行處罰也不足以消除其對公共安全的威脅,很有必要借這次修改刑法,醉駕、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入罪的機會,將航空領域的危險駕駛行為也一並入刑治罪。飛行員大面積資質造假和伊春空難的現實,給刑法修改以明確而沈重的提醒。
比較醉駕、飆車與飛行員資質造假給公共安全造成的巨大危險,顯然後者遠遠大於前者。因為誰都知道,航空一旦發生事故多數情況下後果極為嚴重,往往是機毀人亡,不僅生命和財產損失巨大,而且給社會造成的心理恐懼也難以估量。無論從哪個方面講,對保障航空安全的要求都要遠遠嚴於陸上交通,尤其是飛行員資質要求。因為資質造假,捏造經歷或虛填經歷就是拔苗助長,比較形象地說就是把新手當老司機使用,就是讓開小轎車的駕駛員去開大客和大貨,其駕馭能力和應急處理能力明顯不足,危險性可想而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已擬將醉駕和飆車這兩類危險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入罪,追究刑事責任,我們沒有理由落下比它們危害更大的飛行員資質造假等危險駕駛飛機的行為,將其置於犯罪之外。
另從我國航空業的迅速發展形勢看,也有必要將危險駕駛航空器的行為入罪。民用航空業的迅猛發展,使其規模急劇擴大,而攤子一大,人員一多,一些企業就會為了經濟利益而忽視內部管理,漠視航行安全,特別是一些中小航空公司日益增多,對飛行員的需求劇增,難免良莠不齊,魚龍混雜,弄虛作假和不顧資質使用現象不可避免。因此,很有必要發揮刑法之劍的強烈震懾作用,促使航空公司和飛行人員高度重視航空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飛行風險。
總之,航空領域的危險駕駛行為已經十分嚴重,其對公共安全的巨大威脅已從可能變為現實,立法者應給予足夠重視,趁刑法修改『危險駕駛入罪』之機,將其調整范圍擴至航空及更大領域,以更好地適應社會形勢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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