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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市檢察院聯手規范訊問(詢問)未成年人工作
到場法定代理人以父母作為首選
為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規范訊問、詢問未成年人工作,日前,市公安局和市人民檢察院聯合制定下發了《關於訊問(詢問)未成年人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的若乾規定》,對訊問、詢問未成年人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
據了解,關於訊問、詢問未成年人,我國法律有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者監護人到場的相關規定。例如《刑事訴訟法》第十條規定,『對於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通知監護人到場』。這是法律關於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明確要求。但是,兩部法律對訊問、詢問未成年人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的規定不盡相同,且不夠明確具體、缺乏可操作性。針對上述情況,市公安局與市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經過溝通,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結合本市執法辦案實際,聯合制定下發了《關於訊問(詢問)未成年人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的若乾規定》。《規定》將未成年人界定為訊問、詢問時未滿十八周歲,包括已滿十八周歲的在校中學生、中專生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
明確了法定代理人人選的確定以父母作為首選,其他監護人作為補充;明確要求首次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時應當發出書面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後,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及監管民警應核實其身份;對法定代理人在訊問、詢問未成年人過程中如何行使和履行在場旁聽、訊問和詢問結束後閱讀、核對筆錄、經辦案人員允許可與未成年人交談等權利義務做了明確規定;規定了法定代理人在訊問、詢問過程中,實施妨礙訴訟及影響訊問、詢問正常進行的行為應如何處置,對泄露案件信息、隱匿罪證等行為的,應當取消參與訴訟的資格,並視情節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於法定代理人有《規定》中所列原因無法通知、不宜到場或者通知後未能到場的,可以通知有關機關、團體的代表,即合適成年人到場或者直接開展訊問、詢問工作。
該《規定》的制定實施,為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訊問(詢問)未成年人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提供了明確具體的執法依據,規范了訊問、詢問未成年人工作。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將就貫徹落實好該制度做好銜接工作,確保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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