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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開發商逾期交房並不是什麼新鮮事兒,而劉軍因為開發商逾期交房,逾期辦理房產證而將開發商告上法庭,並最終獲得3萬餘元的違約金。
劉軍准備2007年春節期間結婚,他與本市一家開發商簽訂了一份房屋認購合同並一次性支付購房款,認購了開發商開發的一套房屋。合同約定,開發商於2006年10月30日前交房,在交房後一年內為劉軍辦理產權證書。可是由於開發商開發樓盤所處的市政管網建設問題,導致所開發樓盤無水無電,房屋遲遲無法交付,劉軍的婚期也一推再推。
直到2007年9月1日,開發商纔向劉軍交房,產權證更是到2009年6月底纔辦理完畢。劉軍認為,因為開發商交房逾期導致他推遲婚期,打亂了他的生活計劃,並造成了諸多不便。2009年6月下旬,劉軍將開發商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逾期10個月交房、逾期10個月辦證的違約金,共計3.3萬元。
法院認為涉案房產逾期驗收,是開發商自身原因造成的,應當對其逾期交付房屋、逾期辦證承擔違約責任。法院最終判開發商賠償劉軍3.3萬元。
-律師評析:
擊水律師事務所劉建、趙偉律師分析:首先,本案當中開發商遲延交房和遲延辦理產權證書構成合同的違約事由,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本案中,交房和辦理產權都逾期了10個月,其行為已經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其次,管網設施不全導致遲延交房不能成為開發商違約免責的理由。涉案小區的水電雖與周邊市政管網建設有關,但開發商作為從事建築行業的專業公司,理應了解所建小區周邊市政管網建設情況,完全可以及時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解決。並且,從法律層面來講,作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負有按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的義務,即所謂『全面履行合同』。作為房地產開發商在開發整套樓盤時,保證房屋配套附屬設施如水、電正常使用,應當是開發商履行合同義務的內容之一。而且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律師提示:
雖然開發商交房、辦證時間,都延遲了10個月以上,但劉軍在訴訟中只要求按10個月的延遲期賠償上述兩項違約金3.3萬元。按照我國不告不理的相關法律原理,這一要求視為劉先生放棄了10個月以外的違約金部分。因此提醒廣大讀者,在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時,特別在損害發生時間的計算上一定要認真注意,以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新報記者張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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