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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綿陽一名16歲少女應網友之邀唱歌,不料飲料中被下“春藥”差點被強姦,但最終因有人打擾而未得逞。9月25日,記者獲悉,近日,綿陽高新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強姦未成年少女未遂案,被告人王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楊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3月3日晚,被告人王某、楊某邀約幾天前於高新區一網吧內認識的女性牟某某(16歲,本案被害人)到綿陽高新區“金起點”歌城唱歌,牟某某應邀與其妹鄧某一起來到金起點歌城與王某、楊某在該歌城3333包間內唱歌,在唱歌過程中,鄧某離開歌城前往網吧上網,趁鄧某離開之際,王某指使楊某到高新區萬興街“天誠大藥房”購買印有“春藥”字樣的液體一瓶,並指使楊某將該液體倒入牟某某的飲料中,讓其喝下。隨後王某將包間門反鎖,然後將牟某某按在沙發上欲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牟某某奮力反抗,楊某將牟某某的雙手按在沙發上,牟某某大聲呼救,楊某便將包間內音樂調大,以掩蓋其呼救聲,王某脫掉牟某某的褲子,脫掉自己的外褲,強行壓在牟某某身上,並用手撫摸其下身。此時,鄧某中途趕回歌城,發現包間門反鎖,遂要求歌城服務員打開包間房門,王某的姦淫行爲因此而未得逞。鄧某當即向公安機關報警,公安幹警隨即趕赴現場將王某、楊某抓獲。
法院認爲,被告人王某、楊某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和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交的行爲已構成強姦罪。由於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屬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楊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案發時,未滿18週歲,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爲了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懲罰犯罪,同時對未成年犯罪體現重在教育挽救的原則,根據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