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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在河西區購買了一套二手房,然而其按約支付了過半購房款後,房子卻因賣方原因被查封,致無法辦理過戶。買賣雙方為此對簿公堂。河西區法院經審理,一審判令原、被告雙方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被告賣方返還已收房款65萬元,駁回原告索賠違約金的訴求。
2009年6月,市民張某與佟某、王某夫婦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佟某夫婦將坐落於本市河西區的一套面積170平方米的房屋賣給張某,總價款105.5萬元。付款方式為當月20日前支付62萬元,其餘款項在辦理過戶後一次性支付,該房的按揭貸款由佟某夫婦還清。合同簽訂後,張某陸續給付佟某夫婦65萬元,但佟某夫婦一直沒有將銀行貸款還清,而且這套房還因夫婦二人的其他債務被法院查封,導致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眼看權利得不到實現,張某一紙訴狀將佟某夫婦告上法庭,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佟某夫婦返還購房款65萬元,並支付違約金21.1萬元。
針對訴爭房屋的相關情況,被告佟某夫婦提出,訴爭房在雙方簽合同時就有爭議,因為房屋被凍結,所以通過法院進行的交接,且是在法院交接的房款,其已將房屋所有的手續都給了張某,同意解除合同並返還原告購房款,但不同意支付違約金。根據上述事實及相關法律,法院認為,二被告系夫妻關系,原、被告雙方系房屋買賣關系。原告與二被告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後,被告怠於履行法院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義務,致訴爭房被法院查封。在訴爭房被查封及尚未還清銀行貸款等情況下,訴爭房無法辦理所有權過戶手續,由此導致原、被告雙方所簽《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使雙方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故該買賣合同應予解除。關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的訴求,從現有證據上看,雙方對此沒有明確的約定,且原告該項訴求依據不足,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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