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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家安監總局日前發佈總局令,公佈9日審議通過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規定》自11月15日起實行。
《規定》明確了其所適用的礦山企業及礦領導的範疇,規定礦山企業是指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生產企業及其所屬各獨立生產系統的礦井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等建設礦井,礦領導是指礦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
《規定》中明確表示,礦山企業是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責任主體,必須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領導在井下現場帶班,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
對於礦山企業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規定》明確,該企業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下井作業。從業人員在井下作業過程中,發現並確認帶班下井領導無故提前升井的,經向班組長或者隊長說明後有權提前升井。礦山企業不得因從業人員依據此規定拒絕下井或者提前升井而降低從業人員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規定》要求,礦山企業領導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的,對礦山企業給予警告,處3萬元人民幣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對違反規定的礦山企業領導按照擅離職守處理,並處1萬元的罰款。
《規定》同時明確,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而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礦山企業,依法責令停產整頓,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並處以最高500萬元的罰款,對於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而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礦山企業,對其主要負責人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資格證,並處以最高達上一年收入80%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