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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千萬元,反怪組織沒提醒?
李人志和妻子解亞玲同庭受審 『我曾經有過美好向上的追求,也想做一個純潔高尚的人,沒想到如今卻淪為一名罪孽深重的階下囚。如果紀委、檢察院能夠定期不定期地對領導乾部尤其是「一把手」進行預防腐敗、廉政警示談話,我就可能不會犯罪,即使犯了也會有所收斂,不會發展到今天這種嚴重程度。』 ——李人志懺悔錄
9月14日,備受社會關注的窯街煤電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人志(正廳級)和妻子解亞玲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在甘肅省武威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審判處李人志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以受賄罪判處解亞玲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宣判後,李人志和解亞玲當庭沒有提出上訴。
此案是建國以來甘肅省內受賄數額最大的案件,李人志受賄次數多,單筆數額高,社會反響強烈。10月中旬,本報記者對此案進行了深入采訪。
瘋狂斂財,日均1.5萬2009年2月初,甘肅省檢察院反貪局接到了關於李人志案件的舉報線索。辦案人員發現,舉報的問題涉及面很廣,但是大多比較模糊。經反復對比挑選,從眾多反映的問題中,辦案人員選取了李人志在礦山機械設備采購中的經濟問題作為突破口。
初查表明,李人志確有受賄行為。李人志到案後,拒不交代其經濟問題,在辦案人員面前擺功勞、談資歷,東拉西扯甚至裝病,試圖回避訊問。隨著辦案人員證據搜集一步步到位,李人志逐漸失去了先前的傲氣,最終低下了頭,開始交代問題。
記者采訪中,辦案檢察官關於李人志的評價,用得最多的詞匯是『瘋狂』。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李人志於2003年至2009年5月間,利用其擔任華亭煤業集團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窯街煤電集團黨委書記兼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建設、設備采購、合同簽訂以及職員職務晉昇、調整、調動等公務活動中,先後81次單獨或通過其妻解亞玲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1107萬元。
經查,案發時,李人志的家庭實際財產為2442.4萬元,其中非法所得2020.9萬元,除受賄的1107萬元外,另有913.9萬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有人估算,自李人志擔任窯煤集團董事長之後直至案發(2005年9月至2009年5月),每天約有1.5萬元非法收入入賬,數額之大,令人驚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