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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轉變傳統觀點,樹立調解理念。樹立公正高效的法律責任與維護穩定、促進和諧的政治責任、社會責任並重的理念,把訴訟調解作為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手段之一。二是確立調解原則,完善調解流程。樹立合理分配利益的調解原則,對當事人雙方訴爭的核心利益、可讓步利益及共同利益做出准確判斷,引導雙方理性權衡利益。三是及時總結調解經驗,全面掌握調解手段。牢固樹立『調解是共同責任』的觀念,及時總結調解經驗,定期組織青年法官與經驗豐富的老法官進行座談,全面掌握調解經驗。四是找准矛盾癥結,排除調解障礙。對影響案件的調解因素進行分析,全面了解案情和糾紛的實質,找准化解矛盾的切入點,引導當事人朝著有利於糾紛解決的方向發展。五是提高調解要求,促進自覺履行。加大調解協議的審查力度,及時總結調解工作中的不足和需改進的地方,跟蹤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提高案件自動履行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