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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了房子後又退房,這樣重復幾次。表面上看,似乎挺正常。
湖州市吳興區織裡鎮原黨委副書記胡鳳林近日被當地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8萬元。在法院認定的45萬餘元受賄總額中,有30萬元是胡鳳林借買房之名索取的賄賂。
隨著時代的發展,受賄犯罪手段也不斷翻新。
從1995年到2009年,胡鳳林先後擔任吳興區織裡鎮人武部長、黨委副書記、城建辦副主任。
2005年11月,胡鳳林當時是織裡鎮黨委副書記,他找到一家房產公司董事長,提出要購買兩間店面房,並以『張阿虎』的名義支付了20萬元定金,對方同意並答應給予優惠,但關於房屋價格及具體優惠數額雙方並沒有約定。
2006年1月,胡鳳林提出退房,並要求將定金及訂房時給予的優惠和附加的『漲價因素』一起通過現金予以兌現。房產公司董事長將20萬元定金返還給了胡鳳林,5天後,又以『優惠』等名義送給胡鳳林20萬元。2007年5月,胡鳳林又以同樣方式向湖州另一家房產公司訂房後又退房,接受該公司以『優惠』為名送來的10萬元。
而這30萬元,是個焦點。
法院審理後認為,胡鳳林是主動提出退房,開發商理應沒收其定金,至多可退還預付款或定金,但胡鳳林兩次主動退房後,不但沒有任何損失,相反卻得到了以承諾的優惠、房屋漲價等為名的巨額現金補貼,雙方交易行為明顯違背正常的商品交易規律,是借房產買賣之名行受賄之實。
法院按照『兩高』2007年發布的《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的司法解釋,認定胡鳳林以『投資』為名收受的30萬元是受賄所得,應該屬於新型受賄犯罪的一種。(據都市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