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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乾戈為玉帛,讓雙方當事人都能以最小的成本實現雙贏,取得最好的社會效果,這是民事審判工作的最高追求,也是法官辦案的最高境界。在西青區人民法院,各類調解案件均進入了『調撤率和服判息訴率持續攀高』與『判決率和申訴率大幅走低』並存的良性循環態勢,這是因為一種新的『4+4+3』的調解模式正在工作中悄悄地發揮著作用。
『四種形式』實現高效調解
騰飛貿易公司的張經理最近比較煩。流水線上的工人小李與其他11名工人因為不滿加班費數額鬧起了罷工,副經理和辦公室主任使出渾身解數仍沒有效果,最後只好向張經理匯報。張經理此時正與營銷人員研究一單生意的策劃案,但這樁『家務事』卻又不得不處理,急得他直拍腦門。甭說,這一拍,張經理想起一個人,她是西青區法院的法官趙玉紅。趙法官曾經來過公司幾次,詢問他們有無司法需求。這不就是司法需求麼!張經理馬上撥通了趙法官的電話。電話中,趙法官詳細了解了矛盾發生的來龍去脈之後,表示可以到公司為他們雙方進行調解。
在會談室,趙法官向雙方詳細講解了勞動爭議方面的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現在的經營困境和小李等人的切身利益進行了引導疏通。僅僅一個小時後,雙方的對立情緒就得到了緩和,並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
『建立聯系點,不斷完善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的溝通聯系制度,可以確保信息通暢、溝通及時、聯系快捷。全院各業務庭和法官按照業務范疇確立自己的聯系點,每年普遍走訪聯系點,並且不得少於兩次,以及時把握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這就是西青區法院推行的法官聯系點制度。
其實,建立聯系點僅僅是該院為方便調解,及時進行法律和信息『兩溝通』的四種形式中的一種。另外三種聯絡溝通形式包括:指導培訓,選派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法官擔任人民調解組織和行政機關調解組織的指導員,運用定點指導、旁聽指導、個案指導相結合的指導方式,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和行政執法機關調解的能力和水平;信息通報,各業務庭與調解組織對轄區的糾紛情況、發案情況、穩定情況及時進行反饋和通報,問題共防、糾紛共處;定期聯席,與各調解組織成員單位定期召開聯席會,交流工作體會,研討案發規律,及時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四種溝通形式讓調解工作有的放矢、高效快捷。
『四個切入點』巧解民事案
在長期的調解過程中,西青區法院的法官們摸索出了一套頗具特色又成效明顯的『四個切入點』調解法,在制定調解策略上可謂精雕細琢,即:以當事人發生糾紛前的良好關系為切入點;以與當事人之間有密切聯系的共同社會關系為切入點;以當事人之間的斗氣慪氣的心理因素為切入點;以當事人的性格特點為切入點。
不少案件中,糾紛雙方當事人之間以前就認識,甚至還可能是親人,是朋友、是同事,只是因為一時衝動或誤會纔對簿公堂。對這類案件進行調解時,法官要以當事人糾紛產生前之間良好的關系為切入點,因勢利導,使他們對發生矛盾的根源產生正確的認識,進而實現和解。
還有一些案件,某些訴訟外的力量總是主動或者被動的牽扯進來,善於借助這些力量促成和解,是法官提高調解成功率的又一方法。在調解過程中,法官會主動邀請當地德高望重的家族長輩、雙方當事人的親屬以及村委會乾部等一起做調解工作,不僅使當事人覺得公平公正,利於調解工作的開展和進行,而且可以很好地進行司法宣傳,達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有些案件當事人存在著嚴重的斗氣心理。審理這類案件時,法官就需要通過抓住當事人斗氣心理為切入點來確定調解方案,制定調解策略。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法官通常都會給當事人充足的思考空間,采用『背靠背』調解方式,對當事人分別做調解工作,讓當事人互換角色、體諒對方,有效避免當事人直接接觸可能產生的對抗心理和行為,最大限度縮小當事人之間的分歧。
在一起涉及多人的交通肇事賠償案中,被告王某、曹某對原告甄某、薛某、胡某提出的賠償數額不認可。薛某和胡某頗為惱火,一肚子的委屈全在庭上發泄出來,雙方情緒激烈,甚至一度休庭。主審法官侯海英在休庭後,認真研究了案情,他發現原、被告是同村村民,平日裡關系也算融洽,所以他認為這起案子最好的解決途徑還是調解。於是,侯法官從親情、人情、鄉情的角度出發,對雙方進行析理說法。在鄉情感化中,王某、曹某首先轉變了態度,原告方也逐漸消了火,並主動做出讓步,雙方不但達成了調解意見,而且握手言和,重歸於好。
『三個依靠』讓調解工作更紮實
在西青區法院,案件調解還有一個特點,那就是依靠院黨組,領導帶頭辦案、帶頭調解,做全院案件調解的『急先鋒』。
何某與於某是同村村民,因承包土地相鄰而在生產中產生了矛盾並發生斗毆,於某被打成輕傷。由於兩人互不相讓,調解工作開展得並不順利,承辦法官只得准備判決。院長蔡志萍在聽取案件匯報後認為,直接判決並不能徹底解決兩家的糾紛。於是,蔡院長利用自己對當地鄉土民情比較了解的優勢,親自開展調解工作,對雙方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最終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並於次日履行。『我真沒想到蔡院長您能那麼耐心地聽我嘮叨,細心地向我解釋每個問題,我信任您,您說怎麼辦我就怎麼辦!』於某在調解現場感動地說道。
『針對存在激化隱患的案件或群體性訴訟案件,通過及時向黨委、政府進行信息預警,可以有針對性的制定調解策略,把矛盾消滅在萌芽階段。』調解依靠當地黨委、政府是西青區法院在實戰中總結出的又一條寶貴經驗。
去年,該院受理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原告王某被同村的張某、蘭某、高某、沈某四名未成年人毆打,經醫院鑒定為創傷性應急障礙,屬十級傷殘。雙方就賠償事項多次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王某一紙訴狀將四名未成年人告上法院,請求賠償其各項損失高達50餘萬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的母親四處上訪。面對復雜的案情,承辦法官主動邀請原、被告住所地村委會和被告學校加入到調解工作中,通過各方不懈努力,原告主動做出讓步,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在調解過程中,村委會和學校的參與,對案件順利解決起到了積極作用。爭取和依靠他們的支持,有助於我們更好地開展工作。』此案承辦法官如是說。
通過『4+4+3』的調解模式,西青區法院化解了大量矛盾糾紛,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交出了一份讓群眾滿意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