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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臨勞動力短缺等問題,一些制種企業認為,大量使用農業機械化對企業而言,存在投資大、利用率低問題。因此,一些農業專家提出,推進種子生產機械化,亟須國家對種子生產農機在研發、使用及社會化服務等方面給予政策、資金上進行引導和扶持。
完善法規,加強對制種企業的管理,提高種子生產准入門檻也刻不容緩。江蘇省種子管理站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對制種企業種子生產面積、具體生產地點未作明確要求,企業少報多制、報而不制、超范圍制種、無證生產以及瞞報庫存積壓等現象較為普遍。
為此,基層種子管理部門建議,在《種子法》的基礎上,盡快研究制定針對種子生產管理的法規內容,研究制定種子基地農民、企業、地方政府的利益協調機制,對種子生產基地予以規劃、確認和保護;規范種子企業生產標准,提高種子生產的准入門檻,杜絕企業良莠不齊、種子市場品種多而雜等現象。
此外,目前我國南方的雜交水稻制種田主要是生產基地農戶自家聯產承包的責任田,公司通過合同約束、進行統一組織纔連片在一起。這種生產組織方式佔我國雜交水稻制種面積的70%以上。一旦部分農戶與企業解除合同關系,種子基地就呈分散、割裂狀態,不利於企業統一管理,種子質量也可能千差萬別。
四川國豪種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建議,可利用土地流轉政策,嘗試集中租賃農民土地,由企業自己出面聘人完成生產,或委托生產性公司勞務承包。遼寧省種子管理局負責人表示,向種農租用基地可使企業成為種子生產管理的主體,出讓土地的種農可以受聘於種子企業,從事生產管理取得相應的酬勞。
在這種生產體系下,種子企業與制種基地利益共享、風險共擔,企業與基地緊密連接在一起,有利於基地的穩定與制種業的健康發展。(《半月談內部版》2010年11期,記者林暉郭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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