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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市民政局下發《關於調整城鄉特困救助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本市將加大對困難居民的保障力度,自2011年1月1日起,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高於城鄉低保標准且低於城鄉低保標准130%的,符合四種情況將可享受城鄉特困救助。依據戶口性質,每戶每月救助標准為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的30%;《關於建立和完善城鄉特困救助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津民發[2008]37號)同時廢止。
據介紹,本市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高於城鄉低保標准且低於城鄉低保標准130%的,並符合下列一種情況的可享受特困救助:(一)家庭成員中有一級或二級殘疾人的家庭;(二)家庭成員中有患天津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規定的大病或門診特殊病的家庭;(三)子女在學(從學齡前至全日制大學)的單親家庭;(四)其他由區(縣)民政、財政部門共同認定的特殊困難家庭。凡符合上述條件的家庭,依據戶口性質,每戶每月救助標准為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的30%。
符合特困救助條件和范圍的家庭,由戶主憑戶口簿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居(村)民委員會受理申請),填寫《天津市城鄉居民特困救助審批表》。居(村)民委員會在核查收入的基礎上,提出具體意見送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區縣民政局審批。區(縣)民政局按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審批時間及要求進行審批。批准享受特困救助的家庭,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發給市民政局統一印制的『特困救助證』。特困救助金按月或按季實行社會化發放。
以天津城市居民為例,目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為每人每月450元,根據政策,即其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高於450元但低於585元的,如果符合本市四種情況經審批可享受特困救助的,每戶每月即可領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的30%即1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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