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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15歲少年在快速路上發小廣告時遭遇交通事故,顱腦損傷。人們在關注少年命運的同時,也把視角伸向了對『馬路促銷』行為的聲討。『馬路促銷』是一個長期困擾城市居民和相關部門的老大難問題,由一個少年險些用生命為代價引出後,顯得尤為沈重。
事件
少年馬路發廣告被撞傷
事故認定雙方同等責任
今年9月16日8時38分左右,王某駕駛事故後經檢驗制動不合格的夏利牌小客車,沿東麗區衛國道由西向東,在機動車第六右轉彎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之間以每小時30公裡的速度(自述)行至事故地點時,遇行人小傑沿衛國道由北向南在車輛之間穿行散發售樓廣告。王某駕車臨近發現對方後,在采取制動措施的過程中,將移動中的小傑撞倒,造成小傑倒地受傷及王某車輛前風擋玻璃損壞的交通事故。
以上是東麗區交管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內容。事故地點為東麗區衛國道外環線西側20米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4條:行人不得在車行道上坐臥、停留、嬉戲;第75條: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過往車輛的情況,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交管部門認定,此事故中,王某和小傑承擔同等責任。
本市武警醫院第一住院部10樓重癥監護室內,小傑神情黯然地躺在床上。他看起來跟健康人沒什麼兩樣,只是聽力不太好,經常需要大聲重復纔能聽見,講話的語速也比正常人慢許多。醫生稱,這都是他這次事故的後遺癥,而且有可能伴隨終生。
主治醫師趙明亮介紹,小傑為急性開放性顱腦創傷、顱骨骨折等,耳朵往外流東西為耳漏。除了當天司機墊付的兩萬元,至今沒再交過醫藥費。目前,已經拖欠3萬多元醫藥費。據醫生估算,後面還將花費兩萬元左右,小傑纔能出院。小傑的父親已從老家趕來,但他表示沒錢支付醫藥費。
直擊現場
發廣告專挑車流量大路口
越是車水馬龍、川流不息的交叉路口,越是散發小廣告者最青睞的地點。廣告內容也是花樣繁多,地產、衛星電視、美容、辦證、代開發票、印花稅票……應有盡有。
昨天,在城廂東路和北馬路交口,4名散發小廣告者便演繹了一場精彩的『武俠電影』。這邊剛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將廣告單塞進機動車雨刷器下,那邊馬上用『百步穿楊』的高超技藝將廣告卡片准確飛進車窗。『中招』的司機不堪其擾,一位正在等紅燈的私家車車主表示,一次在和平、南開兩區交界的大路口等紅燈,僅僅1分鍾,就收到6份小廣告。
綜合執法
沒有扣留權限禁止成難題
『發放小廣告的往往都是外來務工人員,他們流動性很強而且較為「頑固」,經常和執法人員「躲貓貓」,屢禁不止,在管理上造成了一定難度。如果發放人員中有涉嫌僱傭童工的違法現象,一經發現,將立刻交送相關部門處理。』昨天,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對這種發放行為只能批評教育,沒收材料,然後放人。『經常發小廣告的人,身上除了宣傳材料,身份證和錢都不帶,無法處罰,綜合執法工作人員也沒有扣留他們的權限,只能把小廣告沒收。』
該負責人表示,執法部門會根據相關法律對小廣告發放問題進行規范,力求實現對亂發小廣告的常態治理。『目前,本市和平區、南開區的交管和綜合執法等部門,在衛津路沿線小廣告發放的「重災區」進行聯合執法,已經取得了顯著成效。綜合執法的工作人員也需要其他執法部門配合,對小廣告進行源頭治理,同時加強警力巡邏。』負責人告訴記者,發放的小廣告往往涉嫌虛假宣傳,市民謹防上當受騙。
對話當事人
小傑:剛上路就出事
在探視時間,獲得醫院許可後,記者與小傑進行了對話。關於事故發生的前後經過,小傑說他記不清了。醫生解釋,這種現象叫逆行性遺忘,『顱腦經外傷受損後,會忘掉一切與受傷有關的事,這是腦外傷患者常見的癥狀。』
但是,對於受傷之前的事,小傑記得比較清楚。他說:『我是河北省贊皇縣清河鄉人,家在農村。我的學習成績不好,上不下去學了,就到天津來了。』小傑介紹說,最初,他在津郊一家電動車廠工作,感覺沒什麼意思,於是在一名工友的帶動下,來到這家地產經銷公司,在馬路上發小廣告。
『這家公司跟我們講,一個月保底1200元,賣出房子還有提成,提成按賣出房子面積的大小計算,但具體多少錢我沒拿過也不知道。』小傑說,公司給他們每個人取了個代號,印在廣告宣傳單上,客人拿著我們發的宣傳單去看房時,售房員都會問是通過哪個人來的,如果客人買了房,這個人就能拿提成,公司知道哪個代號對的是哪個人。
小傑說,他在這個公司纔乾了半個月,還沒拿工資。事發當天,『組長說我們站馬路邊發傳單效果不好,帶我們去「插車」,那是我第一天「插車」,我按組長說的,等紅燈一亮就迅速走到馬路中間,往每輛車的玻璃上插一張宣傳單。可是,一個紅燈過去,我還沒來得及出去,後邊的事就不知道了。』
司機:我也是受害者
『我也是受害者。』昨天,小傑受傷事故中的夏利車司機王先生說,因為工作的緣故,他經常走快速路,事發當天,他行至事發路口,因為指示燈是綠燈,他准備正常通過。『我前面是一輛金杯,擋著我的視線,金杯過去,我纔看見原來還有一個行人,我趕緊踩剎車,可是已經來不及了,我的前擋風玻璃將行人撞倒。』
王先生說,他第一時間撥打了120,不管是誰的責任,救人要緊。隨後,他打了110,不久後120趕到,王先生的朋友隨同急救車去了醫院,給傷者墊付了兩萬元醫藥費。他在原地不動等警察來處理事故。
『我在馬路上走得好好的,卻碰上這事,我招誰惹誰了?』王先生也很郁悶。『現在馬路上發小廣告的、抱孩子要飯的太多了,開車的都來不及躲。』
律師說法
僱傭童工僱主也有責
受害人可選擇賠償方
小傑受僱於北京創意盛行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安排在快速路上發放售樓廣告過程中,遇事故受傷。
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賈芳認為,小傑年僅15周歲,單位卻招聘他從事發放傳單的工作,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4號《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屬於非法僱傭童工。另外,小傑是在從事僱傭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之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僱主應當對小傑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基於此,賈芳認為,小傑既可以選擇其僱主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選擇交通肇事方承擔賠償責任,最終的選擇權在受害人小傑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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