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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重慶墊江縣原副縣長李華潤受賄案在重慶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李華潤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追繳其未退贓款人民幣237407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至2009年期間,李華潤利用其擔任重慶市墊江縣政協副主席、工商聯會長、副縣長的職務之便,收受胡文等人賄賂款共計人民幣150萬元。2009年7月至2010年2月期間,李華潤先後收受曹方所送價值人民幣90747元的蟲草六盒、高麗參二盒、諾基亞8800a型手機一部、BOSS牌上衣、長褲、羊絨衫各一件。
案發前,因胡文涉嫌行賄被當地檢方調查,李華潤得知有人舉報其受賄,擔心事情暴露,將收受的賄賂款130萬元、手機和衣服退還給了行賄人。2010年2月21日,李華潤主動向墊江縣政府辦公室上交人民幣15000元。
法院認為,李華潤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李華潤在案發前,已將收受的大部分財物退還,酌定考慮對其從輕處罰,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並沒收在案贓物。
宣判後,李華潤當庭表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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