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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2010年年會上,該會會長稱,婚姻法學專家們正在討論的『人身權保護』中包括如何追究『第三者』乾擾婚姻關系的責任。『小三』或許會被追究侵犯配偶權。
不少網民對這個議題頗不以為然,希望專家們去管管高官包二奶的事。錯了,這根本就是兩個法律關系:高官包二奶是監督公權的問題;立法懲『小三』是救濟私權利的問題。其實『配偶權』以及追究『小三』的法律責任,在我國還是一個法律空白,這是個挺嚴肅的事,並非無聊話題。
『小三』的存在無疑破壞了他人家庭的和睦,甚至還會引發家庭暴力等社會問題。但對於第三者插足的行為,我國目前還主要停留在道德譴責的層面。十年前的2000年,重慶發生了我國首例妻子狀告第三者侵害配偶權案。原告周遠華狀告第三者謝光萍插足,造成原告家庭不和睦,要求判令謝立即停止插足自己的家庭、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5.5萬元。一審法院判決謝停止侵害,並賠禮道歉。但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此案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圍,駁回了原告的起訴。就是說,法院認為『小三』這個事不歸法院管。
法律對『小三』的這種缺位,根源在於婚姻的特殊性。夫妻關系是法律所確認的世界上最親密的關系(甚至超過父母子女的直系血緣關系),但這種關系卻是建立在情感之上,一旦情感發生危機,那轉眼之間它就會變成世界上最冷漠的關系。可見夫妻關系是建立在情感之上的法律關系,法與情之間有些強大的張力,法律的作用比較微妙。
我也是電視節目和新聞看多了,纔知道原來世界上有這麼多的形形色色的『小三』,最終鬧得雞犬不寧,上吊喝藥的事,還真不少。法院如果一直說:我們不管『小三』的事,未免讓人們對中國的法治失去信心。所以,纔會有婚姻法專家專門討論『小三』是不是侵害了配偶權,該如何懲治。
2001年,我國修訂《婚姻法》時並沒有引入『配偶權』這個概念,只是規定了夫妻之間『互相忠實』的義務。這導致了一系列的權利的真空,比如,夫妻之間相互忠實是法定義務,但卻不是『小三』的義務,老婆不能拿這一條法律去起訴第三者違法!再比如《婚姻法》第46條規定,僅僅對於重婚、與他人同居導致的離婚,無過錯方纔有權請求賠償。也就是說第三者插足沒有導致離婚的,不能要求賠償;對重婚、同居以外形式的第三者插足,也不適用賠償。同樣,刑法裡『重婚罪』只能懲罰『重婚』這樣一種第三者插足的行為。
而按法學理論,配偶權的內容包括:性的忠貞義務、同居義務、住所商定權、相互合作、扶助權等等。配偶權能為婚姻提供比較全面的保護,任何不忠貞的行為都可以被納入侵犯配偶權的范疇,由法律來調整。其實世界上沒有『通奸罪』的國家並不多,連浪漫如西班牙、法國等國家都有類似罪名。美國有的州通過判例把夫妻間不忠貞行為確定為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受害方可以據此提出索賠。這樣的司法實踐值得我們借鑒。(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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