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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11月13日電(記者王希)中國商務部13日發布2010年第75號公告,決定自11月14日起繼續對原產於日本、美國、馬來西亞和中國臺灣地區的進口乙醇胺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
商務部於2004年11月14日發布公告,決定自2004年11月14日起,對原產於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的進口乙醇胺征收9%-74%不等的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
2009年11月13日,商務部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日本、美國、馬來西亞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乙醇胺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終止對原產於伊朗和墨西哥的進口乙醇胺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
商務部經過調查裁定,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日本、美國、馬來西亞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乙醇胺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繼續發生,進口被調查產品對中國大陸乙醇胺產業造成的損害有可能再度發生。因此,自2010年11月14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上述產品時,應向海關繼續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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