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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與男友李某於今年9月在胡家園某樓盤看中了一套房子,便決定用兩人戀愛幾年來共同積攢的10萬元錢支付首付。當他們准備交納首付款時,王小姐卻因工作關系需要出差1個月。在這期間,王小姐的男友交了首付款,獨自辦理好了所有的購房手續,並在購房合同上簽上了自己的名字。
『我本以為這套房子就是我們的婚房,沒想到我出差回來後,他要和我分手。』據王小姐說,她出差回來後,男友向她提出了分手的要求,還說要將房子轉出折現。此時的王小姐無奈又無助。
濱悅律師事務所的秦星律師表示,該房子是以王小姐男友李某個人名義購買的,即《購房合同》上只有一個人的簽名,那麼房產就應歸一個人所有。按照情理上講,如果王小姐也出了錢,其男友應該歸還其一部分錢財,但前提條件是王小姐必須拿出有力的證據證明她支付了其中的費用。如果沒有證據,就難以收回房產。秦星律師提醒,如果戀人在婚前共同出資買房,那麼可以事先簽訂一份『出資證明』,這樣在發生糾紛之時,雙方的合法權益都能夠得到保護。(實習生劉純記者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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