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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出去旅游被大旅行社『賣』給小旅行社怎麼辦?60歲以上的老人參加旅游團被要求額外支出費用怎麼辦?導游帶去購物卻買回來一堆假貨怎麼辦?旅游中參加涉險活動時意外受傷該怎樣擔責?由於沒有相關法規支持,過去很多人在遇到這些問題時選擇忍耐和默認。隨著11月1日《關於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出臺,這些旅游行業的頑疾有望解決。
賦予游客單方解除權
●《規定》出臺前:
2001年春節期間,本市一家公司19名員工組成家庭旅游團參加某旅行社組織的泰港7日游。因天氣原因,飛機無法按計劃起飛,游客拒絕登機。事後19名員工起訴該旅行社,要求返還全部團費,承擔違約責任,但未得到法院支持。
●《規定》出臺後:
因天氣原因航班延誤,導致游客損失,非旅行社所能控制,游客應盡可能將自己的損失減少。擊水律師事務所楊雪律師稱:該《規定》出臺後,賦予了游客單方的合同解除權。今後游客再遇到此種情景,無須征得旅游行社的同意,即可單方要求解除合同,且旅行社應退還未實際發生的費用。
故意減少景點可雙賠
●《規定》出臺前:
2009年8月,某公司組織28名員工參加了昆明、麗江、中甸六日豪華游,但真正旅游時間不足四天,多處規定景點沒去,四星酒店變無星酒店。後游客向有關部門投訴,獲得了一定賠償。
●《規定》出臺後:
楊雪稱,該解釋第十七條規定,針對旅行社擅自改變旅游行程、遺漏旅游景點、減少旅游服務項目、降低旅游服務標准等行為,游客可要求旅行社賠償未完成約定旅游服務項目等合理費用,若存在欺詐行為,游客還可要求旅行社雙倍賠償損失。
涉險不聽勸告自擔責
●《規定》出臺前:
成某攜家人參加某旅行社組織的北京滑雪一日游,由於初次滑雪沒有教練指導,女兒滑雪時摔倒受傷,入院治療花費數千元,後經調解旅行社賠付了相應損失。
●《規定》出臺後:
像成某這樣的旅游事故和事故隱患多有存在。在進行騎馬、滑冰、漂流、攀岩等活動時,旅行社應告知其危險性,警示無教練在場時不得擅自游玩。如果游客不聽勸告,擅自游玩而受傷,依據現在的司法解釋,旅行社不承擔責任。擊水律師事務所劉健律師認為,以後旅游者在涉險活動中受傷,依據該司法解釋,責任判定很清晰。
旅行社擅自轉團共擔責
●《規定》出臺前:
2010年8月,張某一家參加了本市一家大型旅行社組織的九寨溝雙飛四日游。可旅行社卻將張某一家所在的旅游團轉給了一家小旅行社安排行程。入住酒店後,由於無防滑地墊張某洗澡時摔傷。將簽合同的大型旅行社訴至法院,獲得了相應賠償。
●《規定》出臺後:
依據該《規定》,張某不僅可以要求第一家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還可要求兩家旅行社共同承擔責任。劉健律師稱這是首次在法律層面要求旅游輔助服務者,即接待酒店、餐飲、購物商店等共同承擔責任,有利於落實消費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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