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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三門峽國稅局局長受賄案二審。
天津北方網訊 11月12日,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原三門峽市國稅局局長楊書方受賄、玩忽職守上訴、抗訴一案。同案受審的還有原三門峽市國稅局副局長姜某、原三門峽市國稅局開發區分局局長楊某。
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楊書方收受他人賄賂5.2萬元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楊書方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國有資產200萬元無法收回,構成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楊書方有立功表現及自首情節,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姜某退休後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5萬元,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姜某認罪悔罪並退出所有贓款,被免於刑事處罰。楊某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國有資產200萬元無法收回,構成玩忽職守罪,本人悔罪,其親屬積極賠償,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一審宣判後,楊書方以自己無罪為由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以原判認定楊書方、姜某不構成挪用公款罪錯誤,認定楊書方不構成濫用職權罪錯誤,原判認定楊書方收受60萬元賄賂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錯誤,認定楊書方索賄5萬元不構成犯罪錯誤提出抗訴。庭審中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數罪並罰在20年以下15年以上對楊書方其判處刑罰。法庭將對該案定期宣判。(馬海翔 彭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