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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市民通過競買購得一套拍賣的房產,准備裝修時纔發現此房內有人居住,為此起訴居住人騰房並賠償其租房損失。居住人卻『喊冤』稱,自己是從原房主處購得該房的,但對方一直拒絕過戶,所以不同意騰房。日前,河西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與原房主的糾紛與本案無關,一審判令被告騰出訴爭房屋。
今年4月28日,市民董某在拍賣行通過競買,購買了位於本市河西區的一套面積為159平方米的房產,並於8月17日從房管局取得了產權證。據董某稱,他在准備裝修時纔發現該房內竟有人居住,於是要求居住人李某立即騰出該房,李某卻不予理睬。而此時,董某為了購買該房已將原住房賣掉,沒有其他住處,只好在外租房,其間支付租金2.4萬元。董某認為,李某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其合法權益,為此訴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將上述房屋騰空並賠償董某租金損失。針對訴爭房的歸屬問題,被告李某提出,她是在2004年從原房主周某處買的這套房,當時是以房抵債,但周某一直拒絕辦理過戶,2008年李某還為此將周某告上了法庭。直到今年6月,李某纔知訴爭房已被法院拍賣給原告。
法院經審理另查明,李某曾於2008年7月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訴爭房的所有權,但最終其訴求被駁回。本案審理期間,董某提供了一套坐落於本市北辰區的一居室單元房,作為李某的騰房條件。
結合上述事實及相關法律,法院認為,原告取得訴爭房所有權的行為合法有效,自取得訴爭房所有權後即對訴爭房享有佔有、使用、收益、支配的權利。被告與案外人的債務糾紛與本案無關,其佔住訴爭房屋無合法的依據,故原告要求被告騰出訴爭房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綜上,法院判決被告騰出訴爭房屋交付原告使用,遷至原告提供的位於北辰區的一居室單元房屋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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