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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11月18日訊
很多人都還抱有這樣一個印象,即婚前財產在結婚後8年,即成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婚姻法新司法解釋中,婚前一方購房擬認定為個人財產,不論結婚多少年都不會改變。這立刻引發了口水一片。
省婦聯權益部部長鮑冬芳: 離婚婦女往往處於弱勢應受保護 網友觀點一:婚姻中女性的付出是無形的王女士,35歲,杭州人,已婚,有個兒子
現在年輕人買房子,有多少是靠自己的?還不是父母拿大頭。在杭州,一般男方家長付首付,女方家長包裝修,買家電。結婚後,夫妻一起還貸。
我家先生還貸,我的錢都花在日常用度上了。照新法這麼說,萬一以後離婚了,這房子跟我就沒關系了?
雖然我沒直接參與還貸,但我也在付出,除了金錢,還要做家務,照顧兒子。當年我難產,差點連命都沒了。
這些付出都是無形的,難道這些到了法律面前,都成『浮雲』了?
金小姐,24歲,餘杭人,大學剛畢業
在日本,有很多女性都選擇做家庭主婦,離婚了,女方可以分得70%的財產,保證了較低的離婚率。
按照新法,女方明顯生活得不如日本女性安心踏實,這種不安全感不利於家庭穩定。
要真到了那一天,建議所有姐妹對男方宣布:想結婚,先在房產證加上我的名字。
昨天,早報的報道《婚前一方購房擬認定為個人財產》,也成了婦聯工作者討論的熱點話題。
鮑部長表示,通篇看下來,站在婚姻法的角度,這些條條款款都是站得住腳的。但是,從保護婦女、保護弱者這個層面來講,應該還值得商榷。
在一場婚姻中,一般情況下,男方往往處於強勢,婦女就是弱勢。一份婚姻的解體,會使女方的生活質量大大下降,所以弱勢一方需要得到一定的補償,而女方還帶著孩子,那這份補償就要更大了。
婦聯,甚至全社會,都要保護弱者,保護弱者的權益。離婚後的女性,往往都是弱者,如何保護她們的權益,是全社會的事。
網友觀點二:打消那些想靠離婚博好處的念頭江乾區法院預審庭副庭長朱學軍:
共付按揭就算共同所有是不正確的
胡先生,29歲,杭州人,未婚
有些女人婚前不出首付,婚後不還貸款,全由丈夫出錢。離婚的時候,還白白分走丈夫在婚姻存在期間所還貸款的一半,憑什麼啊?
施小姐,25歲,蕭山人,『富二代』
婚前一方購房屬於個人財產,我覺得這挺好的。現在社會上想靠女人,少奮斗10年、20年的男人有不少。
在我們蕭山,想當上門女婿的男人不要太多噢!遇上個老實的也罷,要是碰上個騙子,不但記掛女方兜裡的錢,還惦記著女方娘家的財產。就算離了婚,還要女方分一半的房子給他,實在太沒天理了。出臺這麼個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倒是保護了不少家裡有錢的女『富二代』,其實,也同樣保護了男『富二代』,現在想傍大款的女騙子也不少。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出臺有利於財產分割案件處理,並且統一了裁判標准。
新司法解釋相對那些沒有首付款的一方,削弱了其取得共同財產的權利。原來有的觀點認為,無論誰交首付款,婚後共同付按揭款就屬於共同房屋了,這是不正確的。
按揭款應該是一個婚前欠的債務,婚後共同償還了,那離婚後,共同償還的錢,要分一半出來給不拿房屋的一方。當然在裁決時還要考慮房屋增值的部分,予不拿房屋一方以補償。
網友觀點三:離婚財產分割應顧及孩子的享有權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孔建祥律師:
婚前共購房產一定要加上雙方名字
朱小姐,30歲,紹興人,正准備結婚
戀愛前,我在老家買了房。後來跟男朋友一起,在城西買了婚房。當時為了規避政策,婚房的房產證上,沒有我的名字。現在要結婚了,媽媽想讓男朋友把我的名字加上,但他不太願意,說我們不信任他。
大多數人結婚時,並不是衝著房子去的,想要個房子結婚,也無非是想要個安心的生活。但是照現在這麼看來,房產證上這名字,我還非加不可了,否則多沒保障。
不怕一萬,只怕萬一,現在的社會太精彩,感情這事,誰也說不准,我可不想到頭來,人財兩空。
林先生,40歲,杭州人,是一位教師
這個新法,對婚前買房、父母出資買房等具體情況規定詳細,房產歸屬清晰明了——或者男方,或者女方。
可單單沒有顧及到孩子對房子公平享有權——不管由誰購買,孩子都享有一定份額的房產,夫妻應該只能對三分之二的房產進行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的具體條款並非是新規定,這是根據合同法、物權法,並結合相關法學理論,通過司法實踐中得出的歸納總結。
要提醒大家的是,婚前如果雙方共同購買房產,一定要加上雙方的名字。否則按照近幾年的處理方式,和這次意見稿的明確規定,則屬於一方個人財產,另一方只有按揭還款部分對應增值的補償。如果有證據證明之前出錢支付首付甚至按揭的,一般也是作為借貸處理,相應增值部分就享受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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