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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11月18日訊
永嘉一婦女通過偽造家庭分書,將老父遺囑要求其與兄妹分享的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近日,市中院終審認定,該婦女偽造分書的行為,造成她的母親和一個兄弟生活困難,依法判決該婦女喪失繼承權。
該婦女阿美,今年60歲;她的母親阿芳,今年80歲;兄弟阿強,今年50歲。阿芳和丈夫在永嘉縣甌北鎮一繁華商業路段有一幢5層高的房子,系夫妻共同財產,產權登記在丈夫名下。2007年,阿芳的丈夫去世。2002年11月,長女阿美憑落款時間為2002年10月8日的一份分書,分別向永嘉縣房產管理局和土地管理局申請辦理了產權證和土地證過戶手續,將該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2009年9月,阿芳和她的其他子女發現了阿美私自過戶產權的事實,向永嘉法院共同起訴阿美,要求確認其偽造的分書無效。
永嘉法院在審理中查明,阿美向房屋產權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過戶手續時,提交的分書載明『現經全家協商一致,該房屋析產給阿美所有』。該分書中老父、老母及其他兄妹等人的指印均系阿美所捺,系偽造,故判決認定該分書無效。
2009年12月,老母阿芳依據該判決,向永嘉縣房管局申請撤銷涉案房屋的確權登記。2010年1月,永嘉縣房管局作出撤銷決定,並對阿美作出1500元的處罰決定。
今年3月,老母阿芳又向永嘉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取消長女阿美對涉案房屋的繼承權,並按丈夫2000年10月所立遺囑的有效部分和法定繼承原則,處理涉案房產。
永嘉法院認為,我國法律規定,繼承人如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阿美偽造分書,且該分書內容與被繼承人所立遺囑內容不一致,又借此將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其行為侵害了其他繼承人的權益。老母阿芳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兄弟阿強月收入僅千元,符合情節嚴重的構成要件。故判決阿美喪失對涉案房屋的繼承權。
阿美不服一審判決,向市中院二審起訴。近日,市中院終審判定,維持原判決。
據溫州日報胡榮恩通訊員鍾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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