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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央視大火案第二批被追責的人員中,中山盛興公司因銷售以次充好的擠塑板,被判犯銷售偽劣產品罪,處罰金110萬元,公司人員唐珠創、谷顯樹、李書志也因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被處處2年6個月至4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據了解,央視大火案中第二批被告人中還涉及:中山盛興公司常務副總經理馮國敏在大火發生後指使下屬隱瞞實情,被控妨害作證罪;北京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監督三室原主任羅龍因未能及時阻止使用不合格保溫板,被控涉嫌玩忽職守罪。該二案尚未宣判。
不合格產品用於央視工程
法庭審理查明,2006年12月,中山盛興公司與廊坊華能建材公司(簡稱華能公司)簽訂供貨合同,由華能公司提供燃燒性能為B2級的擠塑板(B2級為可燃材料。原則上,當點火源離開後,持續燃燒的時間較短或延燃慢)。
此後,中山盛興公司先後從華能公司采購了4千餘平米,共計17萬元的擠塑板用於央視新址B標段幕牆工程。2007年5月27日,這批擠塑板在施工前被北京質量監督局抽查檢測不能達到B2級,後該批擠塑板被封存。
但中山盛興公司隱瞞了已使用部分擠塑板的事實,且未對已安裝的擠塑板進一步檢測。同年10月,中山盛興公司又擅自從北京天匠建材公司(簡稱天匠公司)先後采購無標志、無合格證和產品檢測報告的『B2級擠塑板』共計2.1萬平方米。
時任中山盛興公司副總經理的唐珠創、項目部執行經理的谷顯樹和質量員李書志,均未向僱主代表和監理公司上報。
趕工期致不合格品被使用
在以前的庭審中,谷顯樹交代,明知供貨產品都應檢驗,更換廠家也應上報。在2007年5月被檢查出擠塑板不合格後,仍繼續進了不合格產品。但因當時擠塑板已經安裝很多了,返工就會過期,於是未上報。
質檢員李書志稱,他發現產品沒有檢測報告和合格證時,為趕工期,就直接施工了。他向谷顯樹匯報過,但谷也未采取其他方式檢驗擠塑板的質量。
據李書志的辯護律師稱,據他了解,李書志作為一個農民,從質檢能力上來說屬於無能為力,從工作職責上來說屬於有職無權。律師希望法院減輕處罰。
法院審理後,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對中山盛興公司、唐珠創、谷顯樹和李書志作出判決,三被告人還分別被處罰金3-5萬元。
被告人均未表示是否上訴。
證言
產品檢驗靠目測
央視大火後,公安部消防局出具測試結果證實,事發現場提取的擠塑板為B3級材料(B3級為易燃材料,持續燃燒時間長或延燃快),非B2級。
據案卷材料顯示,華能公司員工李某稱,華能公司向中山盛興公司供應的數萬平米擠塑板中,一部分是公司大成車間生產,一部分是從北鵬公司買的。大成車間生產的擠塑板,沒有送到實驗室檢驗,只通過了目測檢驗,就直接供給了中山盛興公司。北鵬公司生產的擠塑板,也沒有質檢,只是貼上華能公司的標簽。
大成車間員工證實,車間無實驗室,也沒有質檢員,檢驗方法就是用打火機燒,如果在幾秒鍾內熄滅就行,能否達到B2級,不能確認。更有員工坦言,華能公司以往都是用次品冒充B2級產品銷售。
統一封口銷毀票據
在大火發生後,中山盛興公司極力掩蓋其從天匠公司進貨及未上報的事實。
中山盛興公司常務副總馮國敏(因涉嫌妨害作證罪,在審)稱,火災後,他參與調查得知,公司給央視提供擠塑板除了華能公司,還有天匠公司。同時,更換公司未告知甲方、監理方、業主方,也沒有復檢。公司高層告訴他,如果沒查出天匠公司就不要說了,並把與對方的有關票據處理掉。還要彼此通氣,處理相應單據。於是,馮國敏安排員工處理票據,隱瞞了天匠公司供貨的事實。
中山盛興公司采購員阮某證實,天匠公司供貨的事,『相關領導交代不能說』。
另據了解,天匠公司也因此涉案,案件尚在審理。
進展
央視新址將建消防站
近日,北京市消防局透露,為了加強消防安全保障,央視新址將設立一個專門消防站,站內配備三輛消防車,其中一輛為救援高層火險的登高雲梯車。如有需要,央視樓頂的停機坪在停泊新聞直昇機的同時,也可以停消防直昇機。
另據了解,目前央視新址主樓還沒有通過消防驗收,要和失火修復後的附樓一起通過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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