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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釋遭網友爭議
鼓勵養『小三』?還是維護男人權益?
剛剛在海口結束的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2010年年會暨婚姻法頒布60周年紀念會,其會議成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三)被高掛在中國法院網上征求各方意見,截止日期為12月15日。
解釋出臺三天時間,網上已一片嘩然,網友驚嘆: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分明鼓勵養小三,鼓勵離婚。網友『小麥微語』感嘆:很變態的婚姻法,很糾結的房產問題。
參加了此次會議的廣東省法學會婚姻法學會顧問、中山大學教授魯英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是征求意見稿,很多內容肯定會進行修改的,沒有考慮到中國的具體情況,部分條款違反了我國《憲法》和《婚姻法》的原則。』
最大爭議:
『小三』索要賠償,通常沒戲?
根據新的司法解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約定了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後反悔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項規定被網友們稱為『棒打小三』。
網友們此刻顯現出了一些同情。網友『猴子撈月』在博文中說:『小三』的存在,確實可能會造成一些夫妻的婚姻與家庭的動蕩,但『小三』在婚外性案件中的地位完全是從屬的,她們根本就不掌握任何危害家庭穩定的主動權。當『小三』滿足了已婚男人的性欲摧殘,消磨了大好時光,仍孤身一人無依無靠時,我們還能繼續憤怒的單純斥責『小三』的無恥嗎?
對此,魯英表示,網友的這些意見同一些與會代表不謀而合,但多數人還是認為,『小三』侵犯了合法夫妻的權益。
『現在的司法解釋這樣規定,一方面,是為了讓『小三』們吸取教訓,另一方面,也是維護我國《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原則導向。』魯英說,現代社會,沒有道德去懲罰,難道還要用法律來保護?
財產糾結:
房子判給誰,要看房產證?
看完司法解釋的後面幾條,網友們忙為女性鳴不平。網友『猴子撈月』認為,這將極大地傷害到婦女的權益:『如果男人娶了老婆過幾年膩了,找個借口離婚,女方將是兩手空空什麼也得不到,因為房子是男方買的。如果是因男人出軌而離婚的,按照新解釋,女方仍然不能對房屋主張權利。』
『《婚姻法》應該保護已婚配偶的共同財產,保護女性在婚姻中的合法權益,』魯英表示,這一點她一定要提出來,如此規定,是對其上位法《憲法》和《婚姻法》的違背。『如果現在做出這樣的規定,事實上是「夫妻平等」趨勢的一種倒退。』
房產問題:
『夫妻互告』追房產,告也白告?
在中國的婚姻關系中,一直維持著『共同財產制』的慣例。比如說,結婚8年後,房產即為夫妻共同財產;結婚4年後,貴重物品則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房產問題上,此次婚姻法解釋異常『細化』,在第十二條中這樣規定『登記於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魯英說,有人在會上舉出這樣一個案例:有一對夫妻,2005年,丈夫將自己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以30萬的價格賣了出去,但一直沒有過戶;到2008年,房子漲到50萬,夫妻都後悔了,於是想出『互告』的方式,妻子將丈夫告上法庭,要求宣布買賣合同無效,理由是,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一條的出臺,正是與這個背景息息相關。不能因此而損害了買房人的權益,不利於社會正常公平交易。
魯英認為,現在房屋買賣不需要配偶到場的說法,跟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的不動產轉移登記管理辦法基本一致,但這樣一來,配偶的權利怎麼保護?新規說要追討,但追討在事實上是很難的。
有些無奈:
男權陰影揮之不散單身更幸福?
『從征求意見稿中,確實透露出對女性權益的不尊重。』魯英說。對於『小三』的問題,其實不新鮮,在司法解釋(一)和(二)中,就有了類似的規定,當時也有人說,這是否在讓男人和權貴在『掌舵』?
她也認為,作為男人,也應該負起責任。『婚姻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做出這種規定,不利於在婚姻中處於弱勢群體和女權的保障。』魯英也表示很無奈,現代社會依然是男權中心,女性仍然處於弱勢地位。
而網友們流傳的說法:男人們像是在偷笑!而女人卻在嚎哭。
因為小三們即使被男人甩了、害慘了,最終什麼也別想得到;而娶了老婆過幾年膩了,找個借口離婚,女方將是兩手空空什麼也得不到。
網上甚至還發起一項倡議:作為女人還是不要結婚。對女人來說,結婚除了受傷害和付出外,將什麼也得不到,而且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如果不結婚,好好經營女人自己的事業,完全可以平平安安的過得很好。那時女人會感覺到:這比結婚嫁人要實惠、安定、富有和幸福得多!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三)節選:
第二條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約定了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後反悔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第六條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應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另一方對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貢獻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十二條登記於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房屋屬於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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