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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家住四川宜賓的工程師陳先生到天津一家公司應聘時,被該公司以“乙肝大三陽”爲由拒絕錄用。陳先生認爲這家公司的行爲違法,於是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其各項損失10萬元。昨天,在北辰區法院法官的調解下,陳先生和被告公司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當庭給付其補償款6萬元。
原告陳先生原系大型國有企業的脫硫工程師。他在訴狀中稱,可耐福石膏板(江蘇)有限公司通過獵頭公司聯繫到他,並邀請他參加應聘。
他先後參加了兩次面試,但可耐福石膏板(江蘇)有限公司以公司正在籌建、尚未投產爲由,通知他到可耐福石膏板(天津)有限公司任職,並於2008年7月31日向他傳真了天津公司擬聘用他的《擬聘用通知書》。其中約定,他與天津公司的合同期限爲兩年,工資爲每月1.4萬元。同年8月12日,陳先生按天津公司要求到指定醫院體檢,結果爲乙肝大三陽,但肝功能正常。該公司遂以公司規定不能錄用乙肝大三陽的人爲由,拒絕錄用陳某。日前,雙方經多次協商未果,陳某以侵犯平等就業權和隱私權爲由,將天津公司和江蘇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共10萬元。
陳先生認爲,國家《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規定:“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乙肝擴散的工作外,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爲理由,拒絕招用或者辭退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爲體檢標準。”《就業促進法》規定,用工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爲由拒絕錄用。
本案開庭後,法官經過10多次調解,終於在昨日促使原告和被告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天津公司給付原告補償款6萬元。昨天,該款已經當庭給付,陳先生做出了撤訴的決定。新報記者張家民通訊員於翔劉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