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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消費者購買商品和服務時產生價格爭議如何解決,交通事故賠償出現分歧誰來調解,國家征用集體土地時地上附著物補償爭議如何解決……這些時常發生在我們身邊的價格或損失爭議,盡管多數可通過當事人自我協商解決,但仍有一些處於無人調解的狀態。
近日,省政府辦公廳出臺了《價格爭議調解處理辦法》(下稱《辦法》),從12月1日起,我省個人、企業及行政部門遭遇價格爭議,都可以向當地物價局提出申請,由價格主管部門爭議調解處理機構免費進行調解。
申請:將設專門處理機構《辦法》明確,有關當事人之間發生價格或損失爭議後,可以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爭議調解處理機構提交書面調解申請和相關材料;價格爭議調解處理機構收到申請書後,對符合受理條件、有關當事人同意調解的,在接到申請書後的5個工作日內受理,並指定2-3名調解員進行調解。
目前我省還未成立價格爭議調解處理機構,此項工作暫時由全省181個價格認證中心負責。據了解,今後我省將在價格認證機構的基礎上成立價格爭議調解處理機構。
調解:價格鑒證師負責省物價局相關負責人尚英纔表示,在價格爭議調解中,調解員由價格鑒證師和有關專家擔任。在調解處理過程中,價格爭議標的物涉及技術質量和價格鑒定評估方面的問題,可以根據需要交由當事人約定的或調解機構指定的有資質的機構對標的物進行分析、鑒定或估價,並將其作為證據提交價格爭議調解處理機構。
收費:無需繳納調解費用省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副主任邊慶國表示,價格爭議調解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面向社會提供的一項公共服務,爭議雙方不需要交納調解費用。如果涉及標的物價格或技術鑒定、現場查勘等其他費用則按國家及我省有關規定辦理。
邊慶國表示,經調解達成的協議對當事雙方具有行政約束力,但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效力。未達成調解協議或達成協議後,一方不履行協議的,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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