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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因召妓案衍生的第三起官司,陳致中又輸了。陳致中控告『立委』邱毅妨害名譽案,高雄地方法院25日宣判,法官認為邱毅系針對《壹周刊》報道『事實陳述』;另外陳致中宣布參選市議員,即為公眾人物,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有『較高程度之退讓』,因此駁回陳致中的告訴。
陳致中回應表示,告訴案被駁回『一點都不意外』。他指稱,想表達的這幾天已陸續說過,心中很清楚『政治與司法的打壓,絕對不會放過致中一家人』。
陳致中針對邱毅在媒體上說『有召妓錄音帶』、『喜歡出入風月場所』、『喜歡與林偉斌出入酒店』等言論,提出民事妨害名譽告訴,求償新臺幣兩百萬元。高雄地院25日下午17點由法官李怡諄宣判,控方與辯方均無人到場。
判決指出,經調閱另件陳致中與周刊損害賠償官司卷宗,周刊確實曾提出一份錄音對話,內容有『就是在汽車旅館』、『這個四千,剛來的,很年輕、胸部又大』等錄音,確認是電話召妓錄音。由於陳致中拒不到庭,也拒絕提供聲音監定比對,而周刊送驗聲紋監定報告,認為召妓男就是陳致中,邱毅根據聽過的錄音帶內容而發表相關言論,並非無端誣指。
法官並指出,曾多次傳訊林偉斌,都拒絕到庭,連裁處罰鍰兩萬元臺幣,他依舊相應不理,法院都傳他不到,原告主張邱毅『應先詢問林偉斌雲雲,實屬不能。』
法官表示,召妓不是光彩的事,要長期跟監觀察,難以事先知悉或事後查證,邱毅已檢視相關報導及照片、錄音帶,『已盡相當且必要之查證義務。』
高雄院發言人李淑惠表示,陳致中已公開宣布選議員,身為公眾人物言行舉止應受公評。邱毅是基於主觀價值判斷,沒有使用偏激言詞,不具違法性,也沒有侵害陳致中名譽,不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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