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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最新統計數據顯示:我國的離婚人數已連續7年遞增,僅今年前兩季度,全國離婚登記夫妻達84.8萬對,日均約5000對。由此引發的離婚案件糾紛與日俱增,而房產分割成爲該類案件判而難了的死結。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佈《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徵求意見稿),涉及房產分割、“第三者”索要補償、生育權等婚姻官司中的焦點問題,可謂一石激起千層浪。
聽聽專家的分析、百姓的議論,讓我們從中體會情與法的糾結。
婚前購房婚後如何處置?
【條款】《意見稿》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不動產,產權爲出資人子女名下的,爲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夫妻一方婚前購不動產,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產權爲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爲個人財產,並承擔產權債務。
【激辯】搜房網關於《意見稿》的最新調查結果顯示,有72.7%的被調查者支持“婚前購房應認定爲個人財產”。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認爲,《意見稿》將諸多法律盲點明確化,特別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的處理、對一方購房性質的認定、對父母出資購房的認定等都提出了具體方法。
據記者瞭解,早在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中就已明確,婚前財產屬於個人,只是由於房產共同還貸的問題,在認定上有很大難度。
“司法實踐中,法官經常遇到離婚房產糾紛,基本都按共同財產判定,這對將房產贈與自己子女的父母十分不公。”北京律師張獻深有感觸地說,《意見稿》從產權的角度,直接將婚前房產認定爲個人財產,不僅約束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而且能有效減少因“利益結婚”上演的“鬧劇”。
不能否認,當下婚事,女方多少要看男方的房子、車子、票子等硬件。新法的出臺,正衝擊着“傍大款”“房子都比男人可靠”等被扭曲的婚戀觀。
對此,社會學家李銀河深表贊同。她認爲有些女性存在弱者心理,覺得男方購買的房屋理應有自己一半,這是典型的封建觀念,與現代社會所倡導的女性獨立的精神不符。“新法並未偏向男女任意一方,女人婚前也可買房,婚後男人照樣沒份兒。”
然而,廣州市民王女士從情感上對《意見稿》無法接受:“我的房屋產權在老公名下,房貸由他支付,但日常開銷由我承擔,還要做家務、看孩子。新法一出臺,老公變房東。房子跟我一點兒沒關係了,還有誰敢做家庭主婦?”
“《意見稿》過多適用了財產法原理,按市場經濟原則處理夫妻關係欠妥。”法學專家李明舜說,處理夫妻財產關係,應充分考慮婚姻家庭的特殊性,從促進和維持婚姻關係的角度出發。
馬憶南教授雖贊同新法的執行舉措,但對其出臺的社會後果表示擔憂:“新法多少會讓年輕人感到婚姻如此複雜,變得像赤裸裸的財產關係,這會帶來巨大的認知衝擊,打破他們原有的浪漫期待,甚至將婚姻視爲一種社會保障。”
“不僅如此,還會使夫妻忠誠度下降。”社會學家周孝正教授舉例說,“一方或雙方會提早準備財產轉移,導致婚姻基礎不穩固,進而離婚率攀升,給社會增壓。”
【建議】馬憶南教授認爲,《意見稿》中,一方貸款購房性質被認定爲“誰買就歸誰”過於簡單,並未考慮夫妻婚齡和共同還貸的時長、首付款在總房款中的比例。“只要參與還貸,就已喪失自己的買房能力,法律應將婚齡等因素與財產所有額度相聯繫。”
張獻律師建議,婚前買房署名,共同置業最好寫兩個人名,自己購房最好寫一人名字;父母“贊助”最好保存借條、匯款單等證據;婚前財產最好事先公證,以免日後惹麻煩。
“第三者”權益予以保護?
【條款】《意見稿》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爲解除同居關係約定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後反悔主張返還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爲由起訴主張返還的,法院應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激辯】“‘第三者’不僅破壞他人家庭幸福,還向情夫索要‘青春損失費’‘分手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李克歆說,這一條款有助於遏制婚外情。“對‘第三者’的補償費用,無論當事人之間已支付還是未支付,法院都不再處理,除非它破壞夫妻間共同財產的處分權。”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許莉認爲,我國《婚姻法》對同居行爲有明確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意即“第三者”根本沒有“權利”二字。《意見稿》更加明確“法律不保護‘第三者’的利益。”
“當然,該條款也並未完全剝奪‘第三者’的補償權。”張獻律師分析說,如果一方已向“第三者”支付補償費,之後又反悔想拿回,法院同樣也不支持。
有人認爲這是在鼓勵“第三者”。對此,廣東律師唐全洲解釋說,爲解除同居關係約定財產性補償是有效合同關係,若反悔,法院當然不支持。“但是,後面的‘但書’非常明確: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爲由起訴時,法院須依法判決。”
也有不少法律界人士認爲《意見稿》考慮不夠全面。比如,有的夫妻因長期兩地分居,各有情人,但爲孩子達成默契不離婚,也相互接受這一生活方式,則夫妻都有“第三者”,究竟該追究誰的法律責任?
網友“相惜”認爲,“第三者”雖給他人家庭帶來動盪,但其在婚外性案件中的地位是從屬的,也是受害者。當“第三者”滿足已婚者的慾望、消磨了青春、變得無依無靠時,其權益也應得到保障。
【建議】“該條款保護‘第三者’的利益仍顯偏多,弱化了配偶一方的權利。”婚姻法學家巫昌禎說,“第三者”會想盡辦法把財產先劃歸到自己名下,而配偶出於保全婚姻的考慮,很可能不會起訴要求返還財產。“應原則上認定對‘第三者’的財產性補償無效,若其有特殊情況則可給予適當考慮。”
男性無生育權?
【條款】《意見稿》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爲由請求損害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致感情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法院應准予離婚。
【激辯】“男尊女卑的傳統觀念,可能使女方基於丈夫的要求被迫生孩子。將生育決定權賦予女方,可避免其淪爲生育工具。”周孝正教授分析說,女性不僅在照顧、撫育子女方面比男方履行了更多義務,而且生育全程獨自承擔艱辛和風險,因此應有更大的處置權。
李克歆博士認爲,結婚本身並非就意味着雙方必須有孩子,妻子自主人流是對其身體的合法處分和自由選擇。
然而,2002年,我國第一部《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明確提出“公民有生育的權利”,生育權的主體包括男子和女子。
“因此,生育是男女雙方的共同行爲,不可能依靠單方實現。”張獻律師說,生育權應以雙方協商爲基礎、經兩人共同意願得以實現。
法律工作者沈彬直言不諱地指出,《意見稿》給予女方不受制約的墮胎權,否定了男性生育權。這種無限制的權利會使本已肆無忌憚的墮胎現象更爲氾濫,也給報復性墮胎、勒索性墮胎、謀殺性墮胎等違法行爲提供了可乘之機。
【建議】張獻律師建議,新法應對男方因女方“婚外戀”“非法同居”等過錯而失去生育機會的情況予以考慮;此外,雙方還可在婚前以公證的形式,對生育的具體情況明確約定,以保護雙方生育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