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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機場邊檢站近日獲悉,據外交部領事司告,我國政府和印尼政府以換文方式完成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政府關於互免持外交和公務護照人員簽證的協定》的修訂,該修訂已於2010年11月12日生效。其中涉及出入境旅客需注意事項如下:
將原協定中“持有效外交或公務護照的任一締約方公民,在締約另一方入境、停留、過境,自入境之日起不超過十四天者,免辦簽證”修訂爲“持有效外交或公務護照的任一締約方公民,在締約另一方入境、停留、過境,自入境之日起不超過三十天者,免辦簽證”。
持有我國外交或者公務護照的公民細心留意最新修訂政策,以便更好地安排好前往印尼的出行及停留計劃。(通訊員馮樹寶 鄭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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