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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11月30日訊
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後,承租人遲遲沒有交納租金。出租人較真了,訴至法院,要求承租人支付一年租金5萬元,並按約賠償違約金3萬元。普陀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沒有及時主張解除合同並處置房屋,導致損失擴大,自身需負一定責任,遂判決原告俞某向被告江某支付違約金2萬元。
2009年8月13日,普陀男子俞某與當地一房東江某簽訂租房協議,租期3年,月租金5萬元。雙方在合同中還約定,如果一方違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3萬元。另約定,簽訂合同時,俞某首付2萬元租金,江某則交出房鑰匙。
合同簽訂後,俞某遲遲未繳納先期的2萬元租金。江某通過手機短信等方式催問俞某是否承租,對方回復『承租』,但一直沒履約。江某便把俞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一年租金5萬元和3萬元違約金。
而俞某認為,違約金過高,要求調至1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俞某短信答復要承租房屋時,江某的房屋已閑置了3個月。江某未在合理期限內向俞某提出解除合同、處置房屋,致損失擴大,其自身負有一定責任。故江某要求俞某支付一年租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俞某確屬違約,需承擔相應的違約金。法院酌定原告房屋合理閑置時間為4個月,租金損失1.7萬元左右,故約定的3萬元違約金明顯高於租金損失,法院酌情予以調低至2萬元。舟山晚報陳海維,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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