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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11月30日訊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三)》(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將於2010年12月15日截止。於是,這段時間,婚前房產屬於個人、父母贈與屬個人、個人財產婚後增益屬於個人等新規定引發口水一片,有網友質疑『AA制婚姻』時代已經到來。
婚前房產擬認定為個人財產『「征求意見稿」與原來的婚姻登記條例釋義相比,最大的變化在於夫妻財產認定方面。』南湖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主任盧月萍告訴記者,現有的規定是: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經過婚後8年,即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然而,『征求意見稿』對此作了『顛覆性』修改。
『征求意見稿』第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產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佔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征求意見稿』第六條規定:『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應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另一方對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貢獻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征求意見稿』第八條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離婚時財產劃分有了明確依據近段時間,『征求意見稿』在婚姻登記業界引發了熱烈討論。『將財產劃分得這麼細、這麼死,最大的好處就是讓離婚時糾纏不清的「分財產」問題,有了明確的判定依據。』
據介紹,近年來『房奴』夫妻越來越多,很多夫妻在離婚時,房子尚在還貸中。然而,目前《婚姻法》對婚前個人財產昇值部分尚無明確規定,只是籠統地規定『婚前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很多法院在作出離婚判決時,判決並不統一。因此,夫妻離婚時常常為了『房產判給誰』、『按揭款補償多少』等問題大動乾戈。
『規定得越死,將來離婚時糾紛就越少。』今年剛剛結婚的錢女士告訴記者,父母在她高中畢業那年離異時,為了爭奪家裡的一套住房,幾次鬧上法院,最後達成一致將房子過戶到錢女士名下,兩人誰也分不到,這纔甘心。『房子當年是爸爸借錢買的,後來媽媽也幫忙還債。已經過了10多年,怎麼也說不清楚。與其將來糾纏不清,不如一早就分個清楚。』
網友頗有微詞11月15日,『征求意見稿』正式公布,短時間內迅速引發口水一片。在晚報99號網站上,網友『幸運草的微笑』發帖稱,『征求意見稿』中的新規定一味偏向男性,從而忽視了對女性這一弱勢群體的保護,『這樣背負一套房子的婚姻怎麼看都像是一種交易,無房方恰恰是租來的合法房客。而特殊的房客要承擔婚姻的角色……這樣婚後消費是不是也要立法實行AA責任制呢?』
『嘉興人結婚,一般是男方買房,女方買車。房子到時候是增值的,車子是越用越不值錢,但是兩人對於共同的家的付出難道僅僅以一套房、一輛車來衡量嗎?』網友『Ashton』也對財產劃分得如此分明表示質疑,『百年修得共枕眠,什麼都要分你我,這樣與其說是婚姻,還不如說是「同居」或者「合租」呢!』
另外,網友們對於父母贈與屬於個人財產的規定也頗有微詞。『這是給婚姻加入了離婚的動蕩元素,根本沒有把婚姻當作是一種相持到老的默契。反正房子是父母的,我們只有使用居住權,這樣給有房族提供了玩婚姻游戲的權利,反正離婚也不涉及房產分割那塊。這樣不是間接培養了「小三」的市場了嗎?』
據南湖晚報記者施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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