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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夫妻二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女方名下的房產歸男方。過了一年多,男子在前妻的配合下將房子賣掉,賣房款卻因存在前妻名下,被其掛失取走6萬元。男方多次索要無果,氣憤之下將前妻告上法庭。日前,法院經審理判決前妻還錢。
2007年12月,家住河北區的李某和妻子小培協議離婚。在二人《離婚協議書》中,雙方約定小培名下坐落於北辰區的房產歸李某所有,離婚後如果李某出售或出租此房,小培全力配合。
2009年4月,李某將房子賣掉。為了協助李某賣房,小培以自己的名義辦了一張存折給李某使用。之後,存折收到買方匯入的34萬元買房款。當年5月,李某取出20萬元使用後,小培便私自將存折掛失補辦,並取走房款6萬元。後李某多次索要房款,小培拒不返還,雙方鬧上法庭。
河北區法院認為,原、被告離婚時已明確被告名下所有的房屋歸原告所有,離婚後原告出售該房的售房款理應歸原告所有,被告未經原告同意私自取走並佔有6萬元售房款,並無合法依據,應當返還原告。(記者陳遇冬通訊員鄭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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