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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怎麼成了在逃犯?三年前自首後,就一直在家,沒人找過我啊?
天津北方網訊:被執法機關認定的在逃犯,『在逃』三年時間裡,竟然就在家中,還結婚生子,這樣的蹊蹺事,顛覆了人們對於逃犯的慣常定義。近日,本市靜海檢察院向媒體披露了這個曾經發生在靜海的典型案例,並借此說明其開展『另案處理』監督工作的重要性。
事件回放
自首後平靜生活
三年後成在逃犯
此新聞事件的當事人小山(化名)是靜海某村男子。他在年輕不懂事時,曾經參與一起盜竊事件。小山家長知道後,勸他投案自首,改過自新。他認為家長的話有道理,便在家長的陪同下到當地派出所投案自首了。辦案人員對他進行了訊問做了筆錄,讓他回家聽候處理。
自此以後,風平浪靜。小山一直在家,生活起居都和以前一樣。後來,到了成家的年齡,他便跟其他人一樣該結婚生子了。為了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他還曾經去派出所開過身份證明。此前,一直沒有人找過他。
小山並不知道,自己在執法機關記錄的身份是一名『在逃犯』。在相關案件底檔上,他的名字後面被標有『在逃』兩個字。就在他投案自首三年以後的一天,小山接到了縣檢察院的傳喚,辦案人員讓他回答這些年都藏到哪去了,為什麼要逃之類的問題。小山蒙了。他連忙辯解,自己並沒有逃,當初是曾經參與過盜竊案件,但在家長的帶領下投案自首了,這些年自己一直在家,還因為辦理結婚手續到派出所開過證明。
經調查,小山所述情況屬實。考慮到小山的情況特殊,靜海縣檢察院並沒有走逮捕程序,直接將其公訴到法院。對於自己曾經犯的錯,小山沒有辯解,但是對於『遲到』的懲罰,小山有點不理解。『如果是當初懲罰我,我還有心理准備,此後也還有時間重新開始,可現在我婚也結了,孩子也有了,又讓我來面對這件事,怎麼跟孩子交代?』
最終,考慮小山的實際情況,法院對他適用了緩刑。感念於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小山沒有表示異議。
檢察官深思
注明『在逃』真在逃嗎?
小山案結束了,但檢察官感覺事情並沒有到此結束。職業的敏感令他們感到,這裡面肯定有問題。而且,類似的情況還有發生,不止一起小山案:一名故意傷害案的犯罪嫌疑人,也是被注明『在逃』的人,檢察院傳喚後,居然立即就到案了。在檢察官面前,這個人一再辯解,『我沒逃跑,始終在家。』
這些情況引起了靜海縣檢察院檢察長楊克興的深思。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共同犯罪案件,經常有被注明『另案處理』的涉案人員,但是,這些『在逃』的涉案人員真的是『在逃』嗎?公安機關有沒有及時追捕?『另案處理』真的處理了嗎?怎麼處理的?
經調研得知,『另案處理』的隨意性在本市乃至全國都比較普遍。『另案處理』可能就是『不處理』或者『亂處理』,其中可能是由於辦案人員疏於處理,更甚者還可能是辦案人員徇私枉法。
小山案效應
一個制度填補全國空白
正是由於小山案的發生,使楊克興意識到,這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尚未觸及的一個盲點。從此,靜海縣檢察院開始探索『另案處理』案件的監督程序。2009年3月,該院制定了《對提請逮捕案件中『另案處理』人員的監督辦法》。同年7月,該院又出臺了《監督『另案處理』案件內部聯系配合工作制度》。至此,一整套關於『另案處理』的監督制度建立起來,從而填補了全國空白。
跟蹤另案處理
批捕132人
截至目前,靜海縣檢察院已對公安機關『另案處理』的涉案人員396人進行了跟蹤督辦,批准逮捕132人,直接移送審查逮捕9人。這一監督體系的形成,對於遏制公安機關另案處理的隨意性,規范公安機關的另案處理行為,減少和杜絕過失或故意遺漏犯罪嫌疑人,督促公安機關及時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起到了有效作用。
靜海縣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科長楊輝春是一名從事一線檢察工作數十年的老檢察官。昨天,靜海縣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科長楊輝春接受本報采訪時稱,有了制度,再遇到『另案處理』的情況,檢察官就會要求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材料。『說一個人在逃,有沒有上網追逃?證據在哪?有沒有到犯罪嫌疑人的家裡、居住地去查找,要拿出相關證明人的證明材料。』
『另案處理』包括幾種情況:有確實還沒抓到的,有被勞教或行政拘留的,有被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有因患病被另案處理的。其中『在逃』是最不好證明的情況,因此,纔會有上述的一應追問。至於其他幾種情況,『要求公安機關必須提供相應法律文書或醫院診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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