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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天津頻道12月5日電(記者周潤健)近年來,我國離婚的人數越來越多。由於很多家庭只有一個孩子,孩子由誰撫養,往往成為離婚時紛爭的焦點。有的是父母都想要孩子,生怕離婚後失去孩子;有的是都不想要孩子,推脫對孩子的撫養教育責任;還有的把孩子當作要挾對方的『砝碼』。
教育專家表示,離婚後,雖然夫妻雙方『解脫』了暫時的痛苦,卻把紛爭的痛苦轉嫁給了孩子,容易給未來孩子的成長、家庭的生活帶來更多的痛苦。夫妻離婚應當考慮如何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以孩子的最大利益為原則,保障孩子的合法權益,千萬別把自己的痛苦轉嫁給孩子。
天津市家庭教育研究會副會長、天津社會科學院研究員關穎指出,打算離婚和已經離婚的夫妻有四點必需明確:
一是離婚後子女仍是父母雙方的。按照《婚姻法》有關規定,夫妻離婚後,任何一方與子女的關系都是不能改變的,只是由誰直接撫養、也就是與誰共同生活,不存在孩子歸誰或者由誰佔有的問題。
二是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要負擔孩子的撫育費。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撫育費的支付方式,離異夫妻可以協商確定。
三是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有的夫妻在離異後,撫養孩子的一方不允許另一方探望孩子,或者給對方探望孩子提出苛刻的條件,使孩子要麼失去父愛,要麼失去母愛,成了夫妻離異的受害者。對此,我國《婚姻法》作了專門規定。
四是離異雙方對子女都有教育的義務。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離異的,離異雙方對子女都有教育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因離異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義務。』
這意味,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要盡可能彌補家庭在撫育、教育功能方面的缺陷,要設法撫平夫妻矛盾給孩子帶來的心理創傷,與子女共建新的家庭生活。同時努力為不撫養孩子一方創造接觸孩子、了解孩子、教育孩子的條件,以便履行各自對子女的義務。
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雖不與孩子共同生活,對於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正確的教育方法和不履行監護職責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當對方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時,可以請求法院變更監護權,由自己履行監護職責。(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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