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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薊縣一名建築隊工人在房頂操作振搗器,設備漏電致其摔下,頭部多處嚴重損傷。日前,經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判決包工頭賠償其經濟損失21500餘元,房主、租賃設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09年8月,薊縣下營鎮趙某爲建個人住房,經人介紹找到錢某,協商由錢某組織施工人員。雙方商定後,錢某組織了包括孫某在內的人員施工。8月下旬,爲澆築屋頂,趙某從同鄉李某那裏租賃來平面振搗器。一天上午,孫某與其他工人在房頂施工時,突然從房頂掉下摔傷。後經送往醫院治療,孫某被診斷爲重型顱腦損傷、右顳頂硬外膜外血腫、腦疝、右頂頭皮裂傷。
出院後,孫某將趙某、錢某、李某告上法庭,要求三人賠償醫療、護理、交通等經濟損失23200餘元。庭審中,有多名現場工人作證稱感覺到觸電。據證人稱,事故發生後,爲保證繼續施工安全,在場工人將振搗器拆解,發現電線短路。對此,李某辯稱將振搗器出租給趙某後,現場已進行過測試,證實沒有安全問題。但趙某對其說法予以否認。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後認爲,孫某受錢某僱傭,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錢某應承擔賠償責任。結合隨後檢查振搗器發現電線短路的結論,已形成證據鏈,證明振搗器漏電是孫某受傷的根本原因。因此,趙某作爲定做人,選用有安全隱患的工具給承攬人使用,造成傷害事故,趙某應承擔相應承擔賠償責任。李某作爲該振搗器的所有人和出租人,出租有重大安全隱患的工具造成事故,亦應承擔相應責任。法院終審判決錢某賠付孫某21500餘元,趙某、李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記者解金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