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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日前,本市和平區檢察院公布了一起重大盜取他人身份信息案。三名年齡在20歲左右的女孩盜取濱江道一家大型商場近百名員工信息,然後使用變聲電話等作案工具,欺騙電話核實的銀行工作人員,從而騙領111張信用卡。日前,三名被告人已經分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針對該案反映出的問題,和平區檢察院向涉案銀行提出了『黃色預警級別』的檢察建議。
案件回放
騙領111張信用卡 非法套現171萬元
王某和鄧某曾在濱江道某大商場內工作。2008年10月起,王某與鄧某共同合謀,多次從濱江道某大型商場營業部盜取大量員工的身份證復印件,將盜取或編造的80餘人的身份信息,以四家醫院職工為名,欺騙某銀行發放信用卡68張。2008年10月份至2009年1月,她們按信用卡最高授信額度,通過多家商戶POS機刷卡透支套現人民幣109萬餘元。為欺騙銀行電話問詢人員,她們使用變聲電話。如被問詢者的身份為男,她們就將聲音調成男性。
2009年1月,王某指使張某與其一起,以大學教職工為名,又騙取某銀行發放信用卡28張。王某伙同張某將25張信用卡按最高授信額度,通過郵幣市場個體商戶刷卡套現人民幣45萬元。另3張信用卡被銀行凍結,無法使用。另外,王某還伙同鄧某以同樣手段在另兩家銀行作案多起。綜上所述,王某等從3家銀行冒領信用卡共計111張,詐騙金額人民幣171萬餘元。
日前,法院經審理後,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3年半,鄧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和平區檢察院建立了檢察建議制度。檢察建議共分為『綠色、黃色、橙色、紅色』四個級別,其中紅色的級別是最高的。
記者調查
代替辦卡很普遍 銀行發卡審查松
和平區檢察院在審查該案過程中,根據案件事實和相關的證據,發現銀行在信用卡犯罪防范措施方面存在一些問題:首先是忽視信用卡詐騙犯罪防范工作,警惕意識不強。銀行過於追求發卡數量和信用卡使用手續費。而信用卡經辦人員在受理辦卡申請業務時,存在經驗不足、警惕性不高的問題,沒有對申請人按規定進行詳細的資信調查就核准發卡。另外,銀行還存在信用卡資金流動監管措施不到位;不予報案,放縱犯罪,法律意識不強等問題。
現在銀行在發卡時是不是已經吸取教訓了呢?前天,記者來到位於河西區大沽南路的三家銀行暗訪,體驗了銀行在發卡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上周三下午3時許,記者來到交通銀行某營業部,一位年輕的女性工作人員熱情地接待了記者。記者問:『我要為弟弟辦張信用卡,他不能親自辦理,我能替他辦一張嗎?』聽完記者的話,工作人員簡單詢問了記者的『弟弟』的工作和收入情況,還詢問了記者的『弟弟』在交通銀行是否有存款和辦過卡。在得到否定的答復後,她表示沒有存款也可以辦。而且申請人不必親自來銀行,別人拿著申請人的身份證和工作證明的復印件來就可以了。辦完卡後,銀行要對申請人進行電話查詢。記者發現,該銀行的做法與上述信用卡詐騙案中的3家銀行的做法如出一轍,都給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條件。
但是,記者發現,各家銀行的做法是不一樣的。當天下午3時20分許,記者來到工商銀行河西某支行。該銀行的一位中年女性工作人員表示,在該行辦信用卡不僅要提供真實的身份證和工作證明,而且必須要自己親自來辦理,此外還要提供最近三個月的工資清單。她表示,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有人冒領信用卡。
在暗訪中記者發現,有些銀行還存在著第三種做法。招商銀行某營業部的工作人員對記者說,在該營業部辦理信用卡必須提供真實的身份證和工作證明,但申請人可以委托他人前來辦理。記者發現,雖然該做法能從一定程度上避免犯罪分子冒領信用卡,但還是存在一定的漏洞。
檢察院建議
信用卡審查應上門核實
和平區檢察院向銀行提出檢察建議。首先,信用卡資信審查要嚴格,銀行應向申請人所在單位核實其基本情況,除電話核實外,應盡可能上門核實或書面核實;對資信把握不准的申請人,必須要求其提供保證人。領卡時須由領卡人在領卡協議上當面簽字。其次,對經常不按規定的操作受卡,屢糾屢犯的商戶進行清理。再有,銀行員工要加強法律意識。新報記者 張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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