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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開庭,主要對首次開庭提到的兩個內容補充證據。其中一項證據是關於床單的司法鑒定的說明,在羅雲與宋山木發生性關系的床單上,未檢出羅雲的血跡,而該項證據對於證實羅雲之前所述『被強迫發生性關系時曾有血滴在床單上』的證言是否屬實非常重要,本次庭審時,該項證據與首次開庭時一樣,顯示『未檢出STR分型』。
另一項補充證據則是關於公司何時通知宋山木回深圳的詢問筆錄,該證據也與首次開庭時顯示的一致。該證據可能涉及宋山木事後給羅雲3000元錢的性質問題。今年5月4日,曾在山木教育集團工作過的22歲女孩羅雲報警稱,其5月3日晚被宋山木帶到羅湖區松泉公寓,遭受威脅並拍下裸照,處於月經期仍被其強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