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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為貫徹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解決繳費困難的殘疾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問題,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就本市殘疾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給予繳費補貼的有關問題做了說明。
一、補貼對象
具有本市戶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自願申請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比例參保的下列人員可以享受參保補貼:
(一)年滿18周歲不滿60周歲的城鄉重度殘疾人;(二)農村年滿18周歲不滿60周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殘疾人;(三)城鎮年滿45周歲不滿60周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殘疾人。
二、補貼標准:
(一)按照參保當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比例,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殘疾人個人繳費給予全額補貼;對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殘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殘疾人個人繳費給予50%補貼。
(二)補貼資金全部計入個人賬戶政府補貼部分,補貼年限不超過15年。
三、補貼資金來源:
對重度殘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殘疾人,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給予的補貼資金,由其戶籍所在區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負擔。區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不足的,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市級調劑資金解決。
四、繳費補貼申請
殘疾人按照以下程序辦理繳費補貼申請:(一)自願按最低繳費比例申請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殘疾人,應在每年1月1日至11月20日前,向戶籍所在區縣殘聯提出當年個人繳費補貼申請。(二)申請時需提供本人《戶口簿》、《身份證》、《殘疾人證》原件及復印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還需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原件及復印件,填寫《殘疾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審核表》(以下簡稱《審核表》)。
五、繳費補貼審核
對申請繳費補貼的殘疾人,區縣殘聯應對申請情況和有關證件進行審核,並將審批後的《審核表》返還申請人,並匯總本區縣殘疾人申請繳費補貼情況。
六、參保登記
經批准享受繳費補貼的殘疾人應在每年1月1日至11月20日前,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審核表》原件、復印件,到戶籍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辦理參保登記。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核定其參保資格、繳費金額後,打印《天津市社會保險繳費通知單》,同時,將殘疾人繳費核定信息上傳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殘疾人參保個人繳費部分全部由各區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負擔,本人不需繳費,《天津市社會保險繳費通知單》由本人留存;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殘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殘疾人,由本人持《天津市社會保險繳費通知單》於核定繳費當月的20日前,到指定金融機構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比例繳納個人繳費部分的50%,另50%由各區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負擔。
七、補貼資金的預存
殘疾人養老保障專項補貼資金采取市級代扣代繳方式。每年5月和10月,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已參保享受補貼的殘疾人明細轉交市殘聯。市殘聯根據參保殘疾人明細,結合人數增減和補貼類型變化情況,提出下年度殘疾人參保繳費專項補貼資金撥付意見報送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於每年7月和11月統一從返還各區縣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扣繳,存入市財政部門開設的資金預存專戶,作為殘疾人養老保障專項補貼資金,並實行專賬管理。
2010年12月20日前,市殘聯將符合享受補貼條件的殘疾人繳費補貼資金,存入市財政部門開設的資金預存專戶,作為制度啟動當年的預存資金。
八、補貼資金的結算
每月10日前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上月實際發生情況匯總統計補貼資金額,報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補貼資金額函告市財政局和市殘聯。市財政局按函告補貼資金額將專項補貼資金由市財政預存資金專戶撥付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九、個人賬戶儲存額清算
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全部或50%補貼的重度殘疾人和低保非重度殘疾人,因戶口遷出本市、被錄用為公務員、出國定居、死亡等原因,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個人賬戶儲存額清算時,將其個人實際繳納保險費本息一次性返還本人、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補貼部分不予清算。對本辦法規定給予的全部或50%補貼的本息,全部退回市財政預存資金專戶,本金可繼續用作下年參保補貼,利息定期並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計入基金『其他收入』。
十、殘疾人養老保障專項補貼資金預存專戶信息
開戶 行:光大銀行天津分行紫金山路支行;賬戶名:天津市財政局;賬戶摘要:殘疾人預存資金;賬號:75570188000021024
十一、本通知未明確事項,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規定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十二、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通訊員崔憲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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