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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專業電腦開鎖工具,在三五分鍾之內就可以搞定一輛高檔轎車,然後通過網絡銷售,迅速以兩三萬元的低價出手。這樣一個犯罪團伙,在半年之內作案近40起,贓車銷售至全國十幾個省市,牽扯涉案人員30餘人。前日,鄭州市檢察院分別以涉嫌盜竊罪,傳授犯罪方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涉案的35人提起公訴。在鄭州市檢察院,該案的卷宗摞了一尺多高。
特別人物:
國家公職人員身份的主犯
該案的主犯栗某為國家公職人員。據主辦該案的檢察官何國光介紹,栗某家庭背景挺好,犯事兒之前家庭幸福美滿,但栗某對檢察官何國光承認,自己近年來迷戀賭博,為了應付巨大開銷,決定帶領自己的『小弟』盜車掙錢。
大多情況下,都是栗某召集『小弟』顏某、劉某兩人出門盜車。盜車期間,栗某駕駛車輛在幾十米外等候、望風,顏某、劉某兩人利用盜車工具進行盜車。通常情況下,他們通過電腦解碼程序,三五分鍾就可以得手一輛汽車。其中,顏某作為主力『技術人員』,參與了34起盜車行為,另有兩名栗某的『小弟』分別參與了一起盜車案件。
在2009年8月至2010年3月,半年的時間內,栗某組織盜竊車輛近40輛,總價值466.501萬元。其中僅一夜盜竊兩輛車的情況就有4回。
據栗某交代,他曾在銷售贓車時遇到『黑吃黑』,對方假冒公安要車,被他拿出尖刀嚇走。
何國光提審栗某,問他『為什麼要盜車』時,栗某苦笑說,『我是找死啊』。因為對法律十分熟悉,自知將面臨什麼判決的栗某對訊問有問必答,一些細節想不起,就笑著說:『你們印證出來有就有,我實在想不起來,反正就那回事兒吧。』
具有特別意味的是,大約在2009年12月,栗某開著盜來的車走到開封西郊被交警查住,車被扣下後,其被移交到派出所。在派出所,栗某稱這車是別人抵賬抵來的,順利『脫難』。
特別人物:
開鎖培訓班的『老師』
該案中,該團伙之所以能輕易盜竊成功,得益於其專業的盜車工具,譬如開門器具、GPS屏蔽器、解碼器等。而嫌疑人得到這些工具,則是來源於拜了黑龍江人仇某這位『老師』。
之前,仇某在網上發布過一個名為盛達開鎖的培訓消息。2009年9月,為了展開盜竊活動,栗某派遣顏某專程趕到山東,到仇某那裡學習開車鎖技術,並且明確要求,只學開本田車鎖的技術。
在日照,仇某在一個賓館內拿出本田專用的解碼器和強開工具展開『教學』,還找了一輛桑塔納2000讓顏某試著開鎖點火。經過三天的學習,顏某覺得可以操作,就在仇某處買了解碼器、強開、屏蔽器就回河南了。回去後,顏某在操作過程中出現問題,就打電話找仇某『請教』。
2009年10月份左右,顏某在開封盜竊了一輛黑色本田雅閣。然而在得手後換鎖的過程中,換上的車鎖卻又鎖死。顏某隨後打電話向『老師』求助。仇某開價2000元,顏某和劉某將仇某接到開封。仇某順利將該車車鎖打開,並將其帶過去的開鎖用的電腦以3800元的價錢賣給顏某。此前,仇某共賣給顏某8000元錢的工具。
在接受訊問中,仇某一直強調,『我想只要不是我偷的車就行』。但檢察官認為,仇某有著傳授犯罪方法的故意,涉嫌傳授犯罪方法罪。
『傳授犯罪方法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有獨立的法定刑。傳授犯罪方法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傳授犯罪方法罪行為人在主觀上故意把犯罪方法傳授給他人,至於被傳授人是否接受,是否按照所傳授的方法實施了犯罪,則聽任自然。』河南國基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術軍介紹說,傳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語言、文字、動作、圖像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傳授實施犯罪的具體經驗和技能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特別人物:
『技術人員』之一劉某
作為栗某的『主力小弟』之一的劉某,參與了12次盜車行為。其中一次,他險些案發。
『快到春節,我和顏某、栗某就分開了。我身上沒有錢,就想自己偷一輛車掙點錢過年,原來跟著他們乾的時候,我留有顏某學偷車技術的師傅(仇某)的電話,我對他師傅說我是顏某,想要一套開鎖工具。在匯錢過去後,師傅就給我給我寄來了一套工具。』
『到了12月18日晚上12時許,我帶上盜車工具從開封坐出租車到鄭州,看到黃河路路邊停了一輛05款的本田雅閣,就下車用開鎖工具將車門打開,通過解碼器將車打著。將車開到家裡後,我把以前偷的一副車牌換上,把車停到一家醫院院內。第二天下午我睡醒後到停車地方去看,看到車的旁邊停了一輛警車,我想著可能出事了,就扭頭出來了。走到門口時,過來幾個人把我拉到醫院的保安室,他們問我來乾啥,我說看熱鬧。他們把我的身份證號和電話號都給記下來,讓我走了。我回家後越想越怕,就把家裡的偷車工具給找出來,扔到包公湖了。過了半個月,我又到醫院去看,車已經沒有了。』
檢察官何國光說:『其實有幾次,涉案者駕駛的車輛被公安部門查到,但因為沒有細究,錯過了阻止他們繼續犯案的機會。』
特別人物:
連購4輛贓車的高某
何國光介紹,此案的另一個特點,就是通過網絡打廣告銷贓。每輛贓車都以不足3萬元的價格脫手,求購者絡繹不絕,甚至有人跨省來買車。購贓者遍及山東、河北、陝西、山西、雲南、廣東、福建、浙江、上海等省市。他們曾向一名購車者報價13萬元,最終『打折』至不足3萬元成交。而其中,一名涉案者河北人高某發現從顏某等人處可以順利買到便宜車,竟先後從他們手中購買了4輛贓車。
高某第一次從栗某等人手中買贓車是在開封,大約在2009年9月中旬。在交易時,劉某問高某還有一輛本田雅閣車要不要,高某說要。兩人分手後第二天就再次見面,在開封高速路口以2.6萬元的價格交易成功。這一輛車是黑色的本田雅閣,2.0排量的,發動機號和車架號都沒有了。
高某把車開回河北,在網上對這兩輛車進行倒手,稱『低價出手二手無手續車』,每輛車加價近一萬元出售,其中一輛以3.4萬元成交,買家沒有給他要車的手續。見從中可以牟利,高某隨後又兩次從栗某等人手中購買贓車轉手倒賣。
據警方查明,一些車經過不斷加價,會前後倒手四五次。
此案中,有近30人都是因此涉案。他們都涉嫌同一罪名——『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涉及這個鏈條中的,都會變成涉案人。』金博大律師事務所律師孫保山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源於2007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運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該解釋針對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這一犯罪行為,將《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關於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的內容進行了細化和補充,解決了實踐中比較常見又容易引起爭議的幾種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被盜機動車行為的法律問題。
特別人物:
購車的在校大學生
『讓人惋惜的是,一些涉案者僅僅是出於一時的僥幸心理,卻付出了沈重的代價。』承辦檢察官何國光說。
池某案發時剛過20歲,還是西安某軍校的大四學生,臨近畢業的他,彼時正准備考研。
一次偶然的機會,他的老師稱想買一輛汽車。池某在網上瀏覽時,發現了栗某等人的售車信息。並認識了一名自稱『渭南市乾合同警的人』,此人向池某推銷說,有輛『北京軍區退役車,有軍牌,價格很低。』
最終,池某以3萬元的價格,從栗某等人手中買到一輛本田車。栗某等人還返還了2000元作為好處費給池某。
池某也因此涉案其中。
據介紹,涉案者中,還有一名生意做得很大的『不差錢』老板。因為貪圖贓車便宜自己購買了兩輛,公安機關追查到他時,那兩輛車還和他的十幾輛公車一起,停在公司的院內。
更令人驚異的是,犯罪嫌疑人趙某在駕駛從栗某等人購買的轎車被西安交警查扣後,憤憤不平地再次找到顏某,稱『你們賣給我的是贓車,如果不賠我錢,我就報警』。顏某等人隨後駕駛另一贓車與趙某見面,拋下汽車對她說,『這輛車也是本田,你想要就拿去,不想要就扔了』,隨後離開。趙某隨後將該車開走,涉案其中。
特別人物:
『幫忙』的汽修工嚴某
嚴某今年20歲出頭,是一家汽修廠的工人。一次,栗某等人盜竊到一輛本田車後,將車開到嚴某所在的汽修廠,讓他幫忙抹去發動機號和車架號。嚴某推辭不過,對該車進行了處理,涉案其中。
起訴過程中,鄭州市檢察院經過慎重研究,將嚴某以涉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予以公訴。
河南振山律師事務所律師朱現領介紹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是指在訴訟活動中,唆使、協助當事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條將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修改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同時,將罪名由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修改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朱現領說:『嚴某的行為,可以認為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因為他的行為包含了「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但他的行為更符合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構成要件。而在這些要件中,嚴某的明知性十分明顯。』
主辦檢察官何國光介紹說,此案中,一些環節的涉案者,主動作案,為銷售汽車,甚至通過非法渠道先行獲取一整套的假冒車輛手續,以方便加價銷售,這些手續甚至可以以假亂真。
『盜竊者姑且不說,傳授作案方法者、提供方便者、暢通的銷售市場,以及打擊的不及時,最終使得如此大案的形成,值得大家深思。』何國光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