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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頻道記者昨天(12月25日)獲悉,為了規范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天津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規定》(市政府30號令)將於2011年1月1日正式實施。30號令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制度方面進行了12個方面的內容調整,強化國有投資項目監管,嚴格履行招標程序。
違規企業限制期內不得攬工程30號令擴大了監督管理的范圍,將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及與建設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的招標投標活動全部納入監管范圍。
30號令還明確提出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可以采取資格預審或者資格後審的方式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投標人少於15家時,不得采用資格預審方式。
違反建築市場管理、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等法律、法規、規章,受到限制招投標處理的,在限制投標期限內不得參加建設工程投標。
同一招標不得出現『關系』單位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和被控股關系的兩個以上單位,不得在同一招標中投標。
招標人與投標人不得有串通投標的行為:包括招標人在開標前泄露投標文件內容,或者授意投標人補充、修改投標文件內容;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等應當保密的信息;招標人組織、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創造條件或者提供方便;招標人授意資格審查委員會或者評標委員會對申請人或者投標人進行區別對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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