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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行辦法》還規定,發生行政訴訟案件後,行政機關原則上應依法委托本單位法制機構工作人員和熟悉案情與涉訴事務的工作人員代理應訴。如果的確需要委托律師應訴的,則應同時委派1位本單位熟悉案情的工作人員參與。
無故缺席審判將被追責記者注意到,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如果行政機關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出庭應訴,或者因未依法履行應訴義務導致行政訴訟案件敗訴的,都將由同級人民政府或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除此之外,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決書等法律文書的,對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議未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的,或在出庭應訴活動中存在其他違法、失職行為的,也將被追責。
出庭應訴情況列入工作考核據了解,目前佛山市法制局正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佛山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具體考核辦法。今後,佛山市法制局每隔半年,將向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情況,並經整理後報佛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報。
四類情形1.本單位本年度的第一件一審行政訴訟案件
2.重大、復雜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需要出庭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
3.對本單位行政執法活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
4.同級政府要求出庭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