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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暫行辦法》元旦起實施
從明年開始,『民告官』案件中『只見律師不見官』的局面將有望在佛山得到改變。記者昨日獲悉,市政府最新出臺的《佛山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將於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辦法》規定,凡是本單位本年度的第一件一審行政訴訟案件,或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負責人都必須出庭應訴。無故缺席者,將由同級人民政府或監察部門追究相應責任。
對此,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行政首長親自應訴,有助於提高行政審判的權威性,同時也能夠通過面對面地與民溝通,發現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和群眾不滿意的地方。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也認為,行政首長出庭,對於提高行政訴訟案件和解率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四類情形領導要上被告席記者了解到,此次出臺的《暫行辦法》,主要適用於市、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市、區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和直屬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而所謂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則是指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負責人。
《暫行辦法》規定有四類情形(見下表),行政機關的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政機關的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1年內超過5件(包括本數),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不得少於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