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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年逾六旬的安大娘晚上去公交車站時,被流浪狗圍攻,其間被咬傷右腿。安大娘認為某公交公司應該對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將該公司起訴至本市南開區人民法院。流浪狗在車站內咬人,公交部門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呢?目前,雙方意見相左。
案情回放 63歲大娘被狗咬一周沒睡好覺
今年63歲的安大娘和老伴居住在陽光100小區。2010年8月23日20時,由於次日要到中山門附近辦事,安大娘步行來到某公交車終點站詢問乘車路線和末班發車時間。當她快走到辦公室時,發現辦公室門口附近有三條狗。安大娘對記者說:『在我走到距離辦公室不到兩米時,三條狗一擁而起撲在了我的大腿上,其中一條狗朝我的右腿狠狠地咬了一口。我被嚇暈了,而且喊得都快「差音兒」了,此時,辦公室裡出來幾個人喊了幾聲。三條狗見有人來,都跑了。』安大娘右小腿迎面骨上被咬出一條長約三寸的傷口。公交車隊的人員表示,這三條狗不是他們養的,是流浪的野狗。安大娘報警後,被自己的姑爺送到衛生防疫部門注射了疫苗。
安大娘的精神受到很大刺激,回家後連著一周都沒睡好覺。這個本來就患有高血壓和糖尿病的老人,一直因害怕患上狂犬病而懮心忡忡。經交涉無果後,安大娘上周將事發終點站的上級公司告上法庭。目前該案已經立案。安大娘的訴訟請求是,依法判令被告補償其醫藥費411元,並支付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9000元;判令被告向其賠禮道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律師說法流浪狗該誰負責雙方意見相左
安大娘的委托代理人任秀福表示,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害人在公交車終點站被站內的狗咬傷。如果這幾條狗確實長時間在公交站的場所內生活,那麼公交車站是無法推脫責任的,應被推定為狗的飼養人或管理人,並承擔對被害人的侵權賠償責任。
任秀福表示,如果是在一般開放式或馬路邊的公交站附近被狗咬傷,公交單位肯定無責任。本案的終點站是半封閉的環境,狗長時間在辦公室門口駐留,所以公交站應視為飼養人或管理人。
昨天,記者與事發公交終點站上級車隊的徐隊長取得聯系。徐隊長表示,安大娘被流浪狗咬傷後,車隊人員及時報了警。徐隊長認為,車隊及上級公交公司在該案中沒有責任,因為狗既不是車隊養的,也不是他們喂的。車隊的保安也曾被這些狗咬過,流浪狗咬人與他們無關。徐隊長說,他們將尊重法院的判決。
車隊舉措
專門備彈弓
驅趕流浪狗
涉案終點站內還有流浪狗嗎?相關單位應采取什麼措施防止它們再次作惡呢?徐隊長表示,事發終點站經常有流浪狗出沒,最多的時候多達5條。車隊人員經常驅趕它們,但這幾條狗在短暫潛逃後,很快就會回來,這是因為經常有乘客喂它們東西吃。事發後,民警曾多次驅趕流浪狗,但都沒將它們徹底鏟除。為防止它們再次咬人,車隊還專門准備了彈弓,隨時准備對有作惡傾向的流浪狗進行攻擊和驅趕。